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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貪污罪律師解答貪污罪的認定、定罪和量刑,貪污罪的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分別是什么,介紹貪污罪的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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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研究受賄罪,貪污罪,立案量刑標準適用及構成要件特征,傾心于職務犯罪辯護業務,咨詢解答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罪名解析,量刑情節,司法解釋以及江蘇省的量刑意見,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擅長代理職務犯罪辯護,包括經濟犯罪辯護、貪污罪辯護、受賄罪辯護等刑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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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貪污罪律師解讀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
.。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貪污罪立案標準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nowyear}}>貪污罪量刑標準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在.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后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后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污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貪污手段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
.。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
.。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
.。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犯罪的對象
人們關于貪污犯罪對象的認識通常停留在動產(如金錢)上,但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財物中的不動產,是否屬于貪污犯罪的對象呢?筆者認為,公.財物中的不動產也是貪污犯罪侵害的對象。動產與不動產是財物在客觀上的物質表現形態,其本質是一樣的。首先,刑法第9l條規定的公.財物并沒有限制為動產,第382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污罪,也沒有將不動產排除在外
.。其次,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有不動產,具有現實可能性
.。現實生活中,財產犯罪中的搶劫罪、搶奪罪是以,“當場”為前提,盜竊罪一般需以對象物的“移動”方可完成,挪用類犯罪因立法上規定其對象為資金或者公款而不能以不動產作為犯罪對象,除此之外,詐騙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均可以不動產作為其侵害的對象,不用考慮這種財物是否可移動。對于非法侵占不動產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不以行為人是否辦了房產證為準,而是看他是否實際控制了房屋。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同貪污犯罪中數額的認定。
在.同貪污犯罪中,是按照.同貪污的總額定罪處罰,還是按照事后分贓個人所得的數額定罪處罰?1988年 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同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
.。”這一規定表明,只有對貪污集團的首要犯罪分子和情節嚴重的主犯;才按照.同犯罪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同犯罪人,包括一般主犯在內,都是按照個人所得及其在.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1999年刑法第383條則明確以“個人貪污”的數額規定法定刑幅度,這一規定與.同犯罪的原理相悖。在.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但在.同貪污犯罪中,由于.同犯罪結合形式的不同,各.同犯罪人參與犯罪次數的不同,對貪污總額負責范圍也會相應地不同
.。根據刑法規定,參照1997年11月最高人民.《關于審理盜竊具體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同盜竊的有關解釋,.同貪污犯罪中.犯所負責的犯罪總額可作如下認定:(1)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預謀以及組織所得的全部貪污的總額負責
.。 (2)貪污罪一般.同犯罪中的主犯應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同貪污的總額負責。(3)貪污犯罪集團或一般.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對其參與的.同貪污的數額負責,并依照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不同貪污對象的數額認定
.。
貪污犯罪對象的范圍即公.財物,既包括國有財產,也包括集體所有財產、個人財產及混合財產,其表現形式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也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何計算這些貪污對象中物品的價值?南京貪污罪律師認為,在.同貪污犯罪中具體量刑原則是根據各個.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來確定,這一原則不僅在理論上是通說,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對盜竊、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中也都有體現,且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等都屬于同一性質的犯罪,認定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是一致的。所以,對于計算貪污對象物品的價值,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被盜物品的數額計算方法,如對單位辦公用品進行貪污的,應以單位采購這些物品的價格計算
.。對于不能確定價格的,可以區別情況,根據作案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進行核算
.。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貪污罪數額的辯護技巧
貪污罪的量刑上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干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所以,律師就要對其進行嚴密的調查取證
.。對于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于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辯護技巧:對于辯護律師,在對待這個問題上一定要仔細、謹慎,緊扣貪污犯的數額,專業的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評判出適合的數額。
計算貪污物品的價值,南京貪污罪律師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被盜物品的數額計算方法。對貪污物品的價格,應以貪污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如對單位的辦公用品進行貪污的,應以單位采購這些物品的價格計算
.。如若貪污的是倉儲物品,應以倉庫庫存物品的價格計算。對于不能確定價格的,可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價格,并按照規定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
在.同貪污案件中,“個人貪污數額”,是指參與數額而不是分贓數額
.。
◆南京貪污罪律師辦理的貪污罪辯護詞摘錄:
辯護人認為:一、指控李某犯有.同貪污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存疑處很多;李某沒有實施貪污行為,檢方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李某不構成貪污罪。二、對被告人李某犯有受賄罪的指控,同樣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識不同的問題,是否構成受賄罪值得商榷!
從檢方所出示的證據,既看不到行為人李某.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國有)財物的行為;也無法印證李某與其他被告人之間具有.同貪污的故意;更沒有李某與其他被告人在.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系,互為條件,在.同貪污行為下造成的總和犯罪結果。
讓我們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檢方指控的證據進行具體的分析,并結合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人李某沒有.同貪污的主觀故意和實施.同貪污的行為:
..、李某是南京某局貨運處保價辦負責理賠的工作人員,根據《某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和理賠工作的具體實際,李某只負責對基層站段提報的貨損理賠材料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即初步審查,之后還要經由其他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的復核審查,如:保價辦主任陳某某、科長劉某的復核審批,才能轉某局財務處支付理賠款
.。
由此可見:①審批理賠材料,李某是初審,之后由分管領導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復核把關。李某是正常履行職務的行為,其中沒有貪污的主觀動機和主觀目的;②在上報理賠材料之前或之后,李某和其他被告人之間不存在.同貪污的意圖和意思聯絡;③貨損賠償金由某局財務處直接轉入賠償要求人公司的帳戶,不存在李某將理賠款據為己有的機會和條件
.。
第二、如果本案中存在虛報、瞞報貨損理賠款的事實,也與李某沒有直接..,上述工作李某不僅無須參與,而且也不具備指使、暗示的條件。
第三、有關證人均不能證明李某參與了.同貪污
.。證人周某某的證言只能證明,曾經開出租車載被告人馬某某來到青島,至于說馬某某來青島找誰、干什么均無法證明,更不能證明馬某某是來送錢、送物給李某的
.。周某某的證言證明力極弱
.。
第四、司法會計鑒定書鑒定結論不具有效性
.。該鑒定很多材料是復印件,摘抄件,論述用語不當,條理不清,讓人看了一頭霧水,是一個不清晰的結論
.。此外,該“鑒定”在形式要件方面有多項違反“最高檢有關司法鑒定”的規定。故該“鑒定”不能作為本案的主要證據適用,該“鑒定”亦就不能證明被告人李某犯有.同貪污罪
.。
第五、被告人李某始終不承認貪污一分錢的理賠款。錢,作為種類物,有形物。如果李某真的收到貪污款的話無非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銀行匯付,二是當面交付或他人轉付
.。現在沒有銀行匯付的證據,也沒有當面交付或他人轉付的直接證據。所以,指控李某合謀貪污分得贓款,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
通過南京貪污罪律師的努力,最后成功促使.李某無罪釋放。
◆南京貪污罪律師談貪污情節的辯護技巧
根據立法精神:立法機關在制定貪污罪時,量刑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刑法規定處罰
.。
對于貪污情節是否屬于較重或較輕范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1)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2)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3)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
(4)行為人貪污的手段;
(5)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6)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對于貪污情節的辯護,無疑是所有刑事辯護律師對貪污罪量刑都看重的辯護點,但也正是由于沒有正確把握這個辯護點,致使很多辯護律師忽略了更好的、有利的主攻點,貽誤了戰機,最終沒有得到很好的審判結果
.。
◆南京貪污罪律師辦理的貪污罪辯護詞摘錄:
關于貪污罪,我們的主要觀點是:因工程合同蓋有單位公章,劉某有犯罪嫌疑,據此啟動刑事偵查程序是合情合法的,但經進一步偵查后,發現本案有罪證據明顯不足,仍堅持對劉某提起公訴則顯屬不當!劉某借用某區網絡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的名義與某區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簽訂“電腦網絡收費系統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合同并付諸履行,所得全部工程款不是公.財物,是私人經營款項,其中的“56286.9元”是劉某個人經營此工程所獲收益,不是公款,控方指控劉某“侵吞公款56286.9元”,不能成立
.。
現詳述如下:
根據《刑法》第382條的規定,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財物所有權,指向的對象是“公.財物”,也就是說,非法占有“公.財物”是構成貪污罪的客觀要件,只有在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情況下,才能定貪污罪,如果所占有的不是“公.財物”,無論是不是非法,都不構成貪污罪
.。本案中的“工程款”是不是公.財物?要搞清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搞清楚,這個工程是網絡公司的工程還是劉某個人的工程,如果這個工程是網絡公司的,那么工程款毫無疑問就是“公.財物”;如果這個工程是劉某個人的,那么工程款無論通過轉帳還是現金的形式支付,無論轉到公家的帳上還是私人的帳上,都不能改變其私人款項的性質
.。難道能說私人的經營款到了公家的帳上就變成公款了嗎?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這個工程無疑是劉某(或龔某某)的私人工程,而不是網絡公司的工程。理由是:
..、劉某是工程業務的洽談者和工程款的管理者和投資者,龔某某是工程的設計者、實施者、培訓者和養護者
.。龔某某提出工程設計方案后,自來水公司領導經過貨比三家選中了這個方案,安裝、調試的主體工程都由龔某某一個人完成,工程完工后,龔某某一個人與自來水公司有關人員一起對照《網絡系統聯網設計書》規定的技術數據、圖表和報價標準嚴格驗收,在工程調試正常后,負責培訓了自來水公司的網絡使用人員,直到他們懂得使用為止,還承擔了一年內免費維修、保養的工作,上述工作,網絡公司無一人參與,如果這個工程是網絡公司的,網絡公司有理由不派人參加嗎?總之,這項工程從洽談到工程款的收支、工程開工后的具體運作乃至善后服務,整個過程都由劉某和龔某某一手操辦,具體實施。
第二、這項工程合同是在沒有經過網絡公司董事會審批,也沒有經過網絡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的情況下簽訂的,這恰恰說明這個工程并非歸屬網絡公司,而是劉某等個人的業務。網絡公司是區政府辦和區某某電視局分別投資12萬元和4萬元興建的股份制企業,設有董事會,區府辦主任和區廣電局..分別擔任網絡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網絡公司對內對外重大事務的決策如購設備、招工、獎金補貼、更換設備、建發射站、對外洽談業務等等必須通報董事會研究決定,劉某作為臺長,只是董事會決定的執行者而已
.。劉某會帶著一個個體戶而不是帶著網絡公司的技術人員和自來水公司領導洽談業務?會和一個個體戶私下約定利潤分成?劉某敢不報董事會審批擅自而為嗎?能不經過網絡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一個人說了算嗎?
第三、網絡公司既沒有該項工程的經營范圍,也沒有技術能力搞這個工程,事實上,網絡公司也沒有投入任何的公款和設備搞這個工程,劉某盡管其找來部分網絡公司員工為該工程作了一些輔助性工作,但這些人都是利用業余時間干的并從工程款中獲得報酬,屬有償性的幫忙而已
.。電腦網絡收費系統工程是一項高難度的電腦工程,一般人想也不敢想,在網絡公司的營業執照上沒有這項業務,事實上,網絡公司也沒有技術設備和力量完成這項工程,劉某為什么沒有把這項工程交給網絡公司做?就是這個原因。工程從設計、安裝到投入使用,既沒有動用網絡公司的任何設備,也沒有動網絡公司一分錢的公款用以工程開支,龔某某一人承擔了主要工作可見,這項工程實際上是劉某和龔某某攬下的“私活”,網絡公司的員工盡管參與了其中的一小部分,但都是在業余時間干的,實際上是礙于臺長的面子,有償性的幫忙而已
.。
綜上,劉某假借公章“炒更”的行為不具有刑事評判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劉某不具貪污故意,不構成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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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民事訴訟怎么辦?
實際中,如果肇事司機由于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等情況,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肇事司機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時又涉及到民事賠償問題。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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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時,通常都會選擇到
醫療機
在實際生活中,當我們發生
交通事故受傷時,通常都會選擇到
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可是在
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的過程中,也有可能會再一次發生
醫療過錯。這時就需要涉及到雙方面補償的問題。那么,
交通事故和
醫療過錯如何賠償?在這里,就讓我們為您進行解答吧。
交通事故和
醫療過錯錯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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