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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提供公司法律事務、證券法律事務、國際法律事務、金融法律事務、房地產法律事務、知識產權法律事務、 訴訟法律事務、仲裁法律事務、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勞動法律事務、法律援助等各項專業法律服務,代理訴訟、仲裁、涉外、非訴和訴訟仲裁案件。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法律服務范圍:
(一)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
(二)出具律師意見書、律師函;
(三)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四)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五)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六)深化企業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生產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有關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七)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八)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九)經另行委托,代理各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
(十)經另行委托,代理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十一)經另行委托,代理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代理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公司擬發行股票和上市,其前提條件該企業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性質
.。按照《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于目前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擬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公司已經設立并運行一年,所以就擬上市公司來說,不存在募集設立的問題,均是股份公司設立后的增資發行。因此,擬上市的企業設立為股份公司的均屬發起設立性質。但在發起設立中,根據現行的操作方式,主要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新設設立,即五個以上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個公司;二是改制設立,即企業將原性質為集體、全民或有限公司資產(包括凈資產)進行評估確認后作為原投資者出資,爾后采取對企業進行增資擴股等方式改制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三是變更設立,即將原有限公司性質公司按公司法第99條規定將原公司的凈資產額變更為股份公司的股份總額(即注冊資本)。
上述三種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方式中,考慮到擬上市公司業績連續計算問題,故近二年來較為普遍的做法為后二種,即改制設立和變更設立。但因為按照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對于連續三年盈利,只有“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因此,對于已為有限公司性質的企業而言,較多選擇通過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并且往往在變更設立之前,為了合乎公司發行上市條件而進行不良資產剝離、資產重組等行為。但最近證監會頒布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由持續經營企業變更形成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應采取整體重組的方式,不得進行任何資產和業務的剝離
.。”所以,擬發行上市企業在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務必注意政策、規范的調整,以避免產生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關于發起人問題
根據公司法及有關工商法規之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必須符合規定人數,即5人或5人以上;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和國家規定可以投資的機關法人
.。但是,在確定擬上市發行公司的發起人時,則必須從能否順利爭取股票發行上市的角度去選擇
.。如職工持股會及工會作為發起人在工商法規中規定是可以的。但是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作出的解釋卻認為職工持股會及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存在瑕疵,故凡有存在職工持股會和工會作為發起人的公司發行上市申報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
再如一些民營企業擬改制上市時,基于企業創業初家族制的管理模式,總有“肥水外流”和“管理權利”失控的擔憂,所以往往在確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時,法人股東關聯..密切,自然人股東則是血緣..明晰。當然,從工商法規規定來看,家庭成員在財產權屬明確后出資作為股東并不違法,但企業準備發行股票和上市,則必須有“海納百川”的胸懷,而且按照今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最新頒布的招股說明書格式規定,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持股、家屬持股及法人持股(即上述人員通過其近親屬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持有的股份)。同時,規定發行人應披露上述人員相互之間存在的配偶..、三代以內直屬和旁系親屬..。因此,在確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時,必須與企業擬發行上市計劃整體考慮,否則,一旦股份公司成立后,該發起人股份轉讓非常棘手,因為公司法有發起人股三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
.。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關于土地使用權
從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方式來看,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作價入股,即股份公司可以通過接受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取得土地。二是出資購買,即股份公司成立后以出讓方式取得。三是有償租用,國家可以租賃方式將土地使用權租給股份公司
.。但從筆者為客戶進行改制工作所遇到的情況來分析,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權取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以下幾個方面:(1)非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2)直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3)從不具有土地轉讓條件的轉讓者中獲取;(4)從不具備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的出租者處租賃使用;(5)該土地使用權存在他項權利的限制
.。
最近頒布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擬發行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從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保證有較長的租賃期限和確定的取費方式。”雖然該指導意見尚屬征求意見稿,未形成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但我們可以從中看到管理層所關注的問題,因此,倘若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過程中,注意消除該等可能成為上市障礙的隱患,則為今后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打下更為牢固的基礎。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關于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問題
根據國家科委、國家工商局1997年《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這一規定突破了原先規定的無形資產出資不超過注冊資本20%的規定,因此,在擬上二板市場的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作為發起人出資的情況比較多
.。按照該規定,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必須已經通過國家科委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同時,在該技術成果經認定后,公司股東必須就高新技術成果入股作價金額達成協議,確定出資額
.。所以,從程序上說,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時,必須首先經過技術認定,其次由全體股東協商確定作價金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上述工作較為棘手
.。筆者曾涉及過一個高新技術作價2千萬元的股份公司設立案例,技術持有人認為自己持有的是具有國際水準的高新專有技術,故不能公開,若需經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話,一是會技術泄密;二是作為高新技術成果,倘若科技管理部門都了解這方面的技術,則無所謂這是高新技術了
.。他認為是否是高新技術,主要通過市場檢驗來確定。因此,在實務中,對于技術入股的作價,各方股東都十分敏感,故在相關技術成果作價協議中,各投資股東應對核心技術的權屬、該技術功能、效用及后續技術的權利歸屬等諸多方面作詳細規定,以防止將來產生爭議
.。事實上,證監會在最新的招股說明書格式中也已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核心技術的來源和方式,說明是否擁有核心技術的所有權,說明所擁有的核心技術在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性等等。
總之,企業改制為擬上市公司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廣泛,除上述幾個主要問題之外,還必然會涉及到稅收、債權、債務處置、離退休人員安置等諸多事宜,當然,由于每個企業客觀情況不一致,故涉及的主要問題也有所側重,因此,企業若希望將來能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則在改制時除考慮合乎體改委、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外,更應加強與相關中介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及時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調整變化,以使企業在條件具備時能夠順利達到股票發行和上市的目的。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企業改制重組中逃債的主要情形分析
借企業改制重組之際,企圖逃避債務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以下幾種情形最為常見:
(一)假破產,真逃債
.。
破產制度是為了清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通過破產程序使得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的法律制度。破產法這部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有時卻成了一些企業侵害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在重慶針織總廠破產案中,重慶針織總廠拖欠中國東方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設備的租金1.95億日元,一、二審.均判決重慶針織總廠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審判決作出以后,重慶針織總廠即向重慶市中級人民.申請破產,重慶針織總廠被宣告破產后東方租賃公司.損失2.75億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慶針織總廠向.提出破產申請的前六天,重慶市出現一家“重慶海外實業總公司”,該總公司注冊資本為1687萬元,卻愿出資4000萬元購買重慶針織總廠
.。清算組則未經債權人會議授權或同意,就與海外實業總公司簽訂破產財產買賣協議書,原重慶針織總廠改換門庭繼續開工,債務卻全部解除
.。
(二)“母體”裂變,“懸空”債務。
企業分立是分散風險或者生產經營專業化的有效途徑,設立全資、控股或參股子公司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借企業改制重組之際,將本公司的原有資產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職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個空殼,以此來對付債權人。與之相適應,有些企業借設立小核算單位為名,以分立的方式,將原有企業劃分為若干企業,或者將原有車間、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產權不分債務,使債權人面對的是一個形同虛設的“空殼母體”,從根本上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業總公司“,該總公司注冊資本為1687萬元,卻愿出資4000萬元購買重慶針織總廠。清算組則未經債權人會議授權或同意,就與海外實業總公司簽訂破產財產買賣協議書,原重慶針織總廠改換門庭繼續開工,債務卻全部解除。
(二)“母體”裂變,“懸空”債務。
企業分立是分散風險或者生產經營專業化的有效途徑,設立全資、控股或參股子公司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需要。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借企業改制重組之際,將本公司的原有資產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職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個空殼,以此來對付債權人。與之相適應,有些企業借設立小核算單位為名,以分立的方式,將原有企業劃分為若干企業,或者將原有車間、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產權不分債務,使債權人面對的是一個形同虛設的“空殼母體”,從根本上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借優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債務之實
.。
產權交易是指通過市場機制來重組企業資產,使企業資產在流動中實現優化組合。然而,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還不完善,這就不可避免地為某些企業以此來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留下了空間。如有些企業在轉讓產權時,只轉讓權利,不轉讓義務,債務由空殼公司承受,或者企業被兼并時不進行債務清算,使債權人討債無門
.。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公司解散與公司人格消滅
公司成立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到工商局交費并領取營業執照才宣告成立,例如名稱核準、登記申請、開戶、驗資等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營業執照與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所區別。營業執照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兩種,前者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有限公司即屬此類;后者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分公司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營業執照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合法憑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就是禁止公司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吊銷營業執照與公司注銷登記不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辦理注銷登記,應當交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因此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是導致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并不立即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而公司注銷登記則是公司從人格上徹底消滅。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除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公司因本身不能存續的事由導致的解散是公司終止的原因和前奏,或者說是公司終止程序的一個環節。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而是應當停止積極活動,進入清算程序了結公司既有的法律..,進入最終目標為公司消滅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視為依然存續,清算中的公司與解散事由出現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民事主體②。
對因吊銷營業執照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在訴訟中有些.要求債權人改變訴訟主體,將訴訟主體由公司變更為全體股東,其依據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應由其股東組成,然后在審理中依據原告申請,依法變更股東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對此,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因此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畢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成立清算組的,應當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沒有成立清算組的,則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分為普通清算(即自行清算)和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③。普通清算即公司的自行清算,《公司法》..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公司因本法..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特別清算則是指人民.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應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應予受理
.。人民.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不含當公司發生破產原因時依法進行的破產清算,公司清算與破產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別適用于資產、債務情況不同的公司。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時,人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清算機構對企業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人民.對公司的自行清算和經人民.指定的清算組清算在監管約束方面有所不同。依照法律規定,對于債權人申請人民.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并根據《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二)》規定,監督清算過程。包括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確認;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人利益的,人民.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應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申請宣告破產等等
.。
根據公司法..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可以看出,公司自行清算是有條件限制的,公司在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就喪失了自行清算的條件,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解散無須股東會再另行作出決議,但公司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股東會決議解散
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股東請求.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解散公司
.。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受行政處罰解散
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解散公司
.。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最常見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業,實際處于解散狀態,但公司股東不按規定進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最終,公司因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被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被.宣告破產解散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或債權人向.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公司被.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宣告破產而解散。
★南京企業法律顧問談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決議。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對股東會關于合并或分立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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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索取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
離婚后索取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一般是不合法的,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
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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