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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離婚時如何分割雙方或一方在公司企業的股權?
股權轉讓,時下已成為夫妻轉移、隱匿.有財產最重要的“合法”形式。特別是對于擁有巨額.同財產的家庭來說,之所以財產“巨額”,大部分是因為擁有公司、企業股權。公司股權轉讓具有便捷操作性及轉讓價格的不易確認性,從而使得將股權“合法”的“轉讓”掉,成為了避免財富被分割的“..”方式。故而,在司法實踐中,因夫妻一方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涉及股權的離婚案件中最為常見。
南京離婚律師專業處理離婚股權分割糾紛,辦理過..起公司股權分割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際經驗,為您詳細分析如下:
1、離婚時,夫妻.有股權能否進行分割?
2、雙方.同投資的夫妻公司中股權如何分割?
3、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股權如何進行分割?
4、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如何處理?
5、以夫妻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股權如何分割?
6、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方式:
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涉及到分割公司股權股份,有以下兩種分割方式:
一,折價分割法:即夫妻雙方約定,公司的股權持有人保持不變,雙方協議約定該股權的價值,由持有股權方補償另外一方。股權價值可以找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也可以直接由雙方協定。這種方式簡單方便,不用受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權轉讓方面的限制。
二,轉讓法:即夫妻雙方都不想持有股權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示,這種轉讓方式,如果雙方無法協商的話,還涉及到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等程序。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原則:
在處理夫妻單方轉讓股權效力案件時,根據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1、受讓方與轉讓方的..親密程度
.。比如,受讓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親屬、同學、朋友,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狀態
.。2、受讓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
.。股權轉讓的價款,是.評判此類案件中,股權受讓一方是否存在主觀惡意、衡量股權交易的真實性的一個參照依據。3、股權轉讓合同簽訂與履行與夫妻..深化的對比
.。在配偶一方進行股權轉讓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是否與夫妻..的惡化程度當對應,從而間接判斷其在轉讓時主觀是否有轉移、隱匿財產的主觀可能。4、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已履行并辦理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協議雖然已簽訂,但是否已實際履行、或是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也是.衡量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雙方是否具有簽約、履約真實意思的一個參照因素。第五、股權轉讓后,是否再轉讓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如果受讓方將股權再行轉讓,將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恢復股權原始狀態的難度,案件的進一步處理,將使涉訟層次增加,給.審理帶來難度。
.處理夫妻雙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適用調解解決,在征求雙方的意見后,通過出具調解書的形式,將夫妻雙方名下股權的處理結果進行固定,并由當事人憑調解書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在處理時,.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定,對于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于“優先購買權”);但是,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示,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名下的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
.。但是,.可以在判決書中確認,雖然夫妻雙方名下的股權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屬夫妻.同財產(夫妻另有另行明確約定除外)
.。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處理辦法:
在所有的離婚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問題。它既不能被簡單地劃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毫無..;也不會統統都視作夫妻.同財產,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權是個人股權還是夫妻.同財產,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東是經過工商登記的實際股東還是隱名股東,股權(或股票)轉讓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權結構及章程規定情況,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等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股權處理結果。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結合本人的辦案實踐以及現實中的眾多處理經驗,將生活中常見的股權處理辦法總結歸納如下:
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同財產。(參見《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例如,甲男與乙女2006年辦理婚姻登記,甲男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同財產,應當均分。
二、股權屬夫妻.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參見《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離婚夫妻正確分割公司股權的方法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權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轉讓的股票,在分割作為.同財產的股票時同樣不能違反公司法關于限制轉讓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受到限制轉讓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示,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
.。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有限公司的夫妻.同股權的多種處理辦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征,處理夫妻.同股權既要尊重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要考慮到股東人數少規模小,判決讓不懂經營的夫或妻股東另一方直接獲得一半股權可能會破壞公司的經營穩定和長期發展,因此視實際情況不同而采取多種形式的.同財產處理辦法
.。實踐中,夫妻.同財產表現為有限公司股權的主要有三種情況:1、以夫妻雙方名義.同投資,雙方各占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2、婚姻..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
.。下面對這三種情況分別作出分析。
1、對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對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經過離婚分割往往會使雙方的持股比例相同。這是為什么呢?這里我們舉一例來說明:甲男與乙女婚后注冊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無論甲男的80%還是乙女的20%股權都是夫妻.同財產,因而離婚時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問題后,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誰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1)如果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同經營,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同經營,二人由過去的夫妻..變為現在的合作搭檔。(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離婚前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后可將公司股權全部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給對方按公司的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補償,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雙方都主張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夫妻又反目為仇不愿意.同經營,可以采取競價補償的辦法,讓補償出價高的一方成為唯一股東,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雙方都不愿意經營企業,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財產
.。
2、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較為復雜,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處理時可直接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
依據上述規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同股權購買順序上,其他股東優先于該股東的配偶,這是毫無疑問的。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中股東一方也應當優先于其他股東。比如甲男與丙、丁三人投資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權結構分別是甲40%、乙30%、丙30%,現甲男與乙女決定離婚,對這40%的夫妻.同股權雙方決定各分一半,因為乙女過去不是股東,對這20%股權不能直接分配給乙女,經評估和協商一致這20%的股權價值為40萬,如果甲男愿意購買,則甲男給乙女40萬補償
.。如果甲男無購買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則由丙或丁購買并支付乙女40萬
.。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購買,則乙女取得該公司股東身份,占股20%
.。
3、夫妻雙方.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股權分割
這種情況下由于夫妻本來都是股東,既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購買并予以折價補償
.。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夫妻協商一致將.同股權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夫妻.同股權處理辦法:夫妻離婚時把股權當作房產或存款來處理,雙方決定將這部分財產劃轉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該股權交給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東權利
.。此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對該股權的劃轉,除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以外,應當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無需考慮此問題
.。)其次,未成年人當股東是否合法。《公司法》沒有對股東的行為能力作明確要求,不過筆者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當股東并不違法。《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資格既然可以繼承,應該也可以贈予。對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繼承人”,并未規定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讓股份。另外,實踐中已有眾多的未成年人股東存在并獲得了認可,像沸沸揚揚的北京銀行“娃娃股東”事件,上海.首次判決娃娃股東持股合法,重慶市工商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見》明確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看來,未成年人股東的合法地位從法律上已經得到了確認
.。因此,夫妻協商一致將股權轉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應該認為是合法有效的。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建議,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
.。
另外,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示,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探討如何簽訂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 “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解決
.。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
..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
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有房屋屬.同.有財產
.。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
夫妻.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南京離婚股權分割律師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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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嗎,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 當因勞動關系問題發生勞動糾紛時,大多數的當事人會尋求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幫助,由他們進行調解與仲裁,很少會用到民事訴訟,有些人甚至因此認為勞動糾紛不適用于民法,而勞動關系同樣的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勞動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話,他們之間又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就由我們為您詳細解答。從屬關系上說,勞動關系是民事關系的一種。(1)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體(可以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與法人;民事關系的主體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組織)與.
離婚后協商變更
撫養權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分為
協議離婚和訴訟
離婚,一般訴訟
離婚都是因為財產分割或是子女
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當
法院將子女
撫養權作出判決之后的若干年,可能出于某種原因,例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條件拮據、子女主動要求與另一方一起生活等,需要變更
撫養權。那么,
離婚后協商變更
撫養權如何變更呢?一、
離婚后孩子
撫養權如何變更1、變更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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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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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但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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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
同居的男女朋友關系那么雙方自己分開就行了,這就涉及到了今后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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