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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專注于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刑事辯護, 代理看守所會見、申請取保候審,會見嫌犯人、從輕減輕緩刑辯護等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罪名由來及與非法集資的..: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
非法集資在現行某某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關于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于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1995年6月30日 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納,學理上,有人將本罪罪名定為集資欺詐罪或非法集資詐騙罪,最高人民.《關于執行< 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本罪定為集資詐騙罪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最 集資詐騙案--吳英案和曾成杰案
近年來引起網絡媒體關注最 集資詐騙案當屬吳英案和曾成杰案,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對吳英作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案件一度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南京集資詐騙罪 律師的觀點是吳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的辯護律師始終堅持無罪辯護,二審時吳英承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英在眾多人的呼吁下得以保命,而曾成杰案,我認為也是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不至死,盡管曾成杰集資有政府支持,且有公證處公證,但仍未能保住性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集資詐騙罪的死刑
.。
這些案列告訴我們,冤案一定要找一個能把案件事實與法律的邏輯..擺得清清楚楚,論述得明明白白的律師,把案件公之于眾,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如果沒有捋順邏輯..,就不能做到有理有據,即使公之于眾,也可能被認為是炒作,起不到輿論監督作用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罪為何成為民營企業家的“專屬”罪名.
只看有沒有造成損失,是當前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使民營企業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
曾成杰,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2003年6月-9月,曾成杰獲得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開發權。
2011年5月20日,曾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3年7月12日,長沙中級.依照最高.死刑執行命令,對曾執行槍決。.公告的判決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中國目前的民間金融行為,涉及三種法律性質。
一是民事的,民間的合法借貸
.。處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債務,適用合同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錢還錢,沒錢走破產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愿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只是不予保護,而不能將超過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對待
.。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以金融秩序為侵害對象,不侵占財產。刑罰最高刑為十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公眾”、“存款”、“非法”的特征,可以定這個罪。
三是刑事的,定“集資詐騙罪”
.。這是一種占有財產的犯罪,不單擾亂秩序,而以占有財產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產,最高可以判死刑。
因此,分析行為人有沒有騙取的目的,是一個關鍵
.。
近年相類案件的審判中,往往以后果定性,相關機構越來越忽略這個犯罪的主觀方面,而只從損失有沒有造成、群眾財產能不能恢復來確定是否行騙
.。這個人一開始是為了什么借錢,是否準備歸還,是故意不還還是客觀原因還不了,是借錢用于經營還是借錢個人揮霍潛逃,都被忽略
.。
“客觀歸罪”是當前所有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錯案的關鍵所在,這使很多的民營企業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以上應當追訴。
1、司法實踐中
(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復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
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
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罪量相關的九個法律法規:
(一)《刑法》
(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最高人民.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五)最高人民.2011年《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六)最高檢、公安部2010年《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最高法《關于依法嚴厲打擊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的通知
(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須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
.。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刑法規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目的,“是用以特別指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在某些場合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經濟領域中,當事人之間為實現各自利益的過程中,對有關融資借貸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在表現形式上與集資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區分的關鍵在于認定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以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因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發生財產無法返還,亦不能認定集資詐騙罪,宜按民事法律解決該經濟糾紛。
我們在認定“非法占有”的主觀心態時還可以從以下四點來考察:
..,動機上,看發起集資活動時行為人是否基于資金需要,并具有真實的集資項目。在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集資活動中,行為人多是因對現有企業存在擴大生產和經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真實的項目,而對公眾發起集資的
.。
第二,資金的用途上,看所募集的資金是否用于行為人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集資的本質就在于聚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等營利性活動,通過資本自身的增值在一定期限內償付出資者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回報。如果集資方根本就沒有把資金投入任何可以投資盈利的實業活動,甚至將集資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家庭消費和私人揮霍,則可以視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第三,回報率上,看所承諾的投資回報是否符合一般商業活動規律。超出銀行存款利率的高回報是集資活動強大的吸引力之所在,它吸引資金向著利潤 化的方向流動。正因如此,行為人才能迅速籌集到大量資金。雖不能一概而論的認為所有高額回報的承諾都是非法集資,但回報率有極限,即要與行為人所從事投資的經濟活動相符合,否則將違背商業規律,無法實現
.。
第四,行為上,看集資款到期后集資行為人是否有積極籌措資金并還本付息的表現
.。現實中,集資詐騙行為人往往不但沒有積極運作資金進行正當營利活動的行為,反而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遲延辦法,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或者干脆攜款外逃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與合法集資行為的界限
..,集資行為人的目的,即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集資行為絕無合法可言
.。
第二,行為人集資的方法,也即看行為人是否采用欺騙的方法,即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如虛構集資用途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資金等。
第三,行為人的集資活動是否經過合法審批
.。合法集資是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的
.。第四,行為人履行集資承諾的能力和誠意
.。集資詐騙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承諾的誠意,通常在客觀上沒有實際的履行行為
.。第五,集資行為人違約后的態度。合法集資行為人違約后一般不會故意逃避責任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案
2013年7月12日,社會廣泛關注的曾成杰集資詐騙案有了最終的結果,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依法執行死刑。
曾成杰曾用名曾維亮,男,漢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自2003年至2008年5年間,曾成杰等人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三館公司的名義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但投入到“三館項目”的資金僅有5.5億余元,大部分集資款都被用來還本付息,支付集資戶獎勵,拆東墻補西墻。
最高人民.刑二庭負責人指出,從曾成杰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來看,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是歷年來判決同類案件之最;受騙人數眾多,也是歷年來判決案件之最;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并引發群眾圍堵鐵路、沖擊政府進行“打砸”的事件以及一名集資戶當眾自焚事件,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據中國日報網)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談集資詐騙罪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犯罪
對于民營企業家來說,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始終是模糊或者被模糊的,這很可能會讓更多人掉入這個深淵。
對于民營企業家來說,另一個問題是,這類案件中公司行為和個人行為的界限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法人犯罪的首要刑罰責任只是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法定代表人通常怎么也判不了死刑。
曾成杰融來的錢,都投在公司項目里。這樣的公司行為,即便構成犯罪,也是屬于公司犯罪,怎么會成為個人犯罪而被判了死刑的呢?
.的理由是這樣的:..,三館公司的股東實際上是曾成杰一人
.。第二,曾成杰是三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第三,三館公司曾成杰一人說了算,融資行為是曾成杰的個人行為
.。第四,曾的口供中有“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合。第五,控方認為“三館公司為犯罪而設立”
.。從以上若干點,認為“三館公司”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就是個人詐騙行為。
在公司法上,民法理論有一個“揭開面紗”理論,對一些不能完全獨立對外承擔法人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公司,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按股東個人行為認定。而本案中,并不存在這樣的現象。
陳興良、張明楷、張泗漢等中國刑法學會的會長、副會長認真研究過本案的證據和基本法理,出具的..論證意見認為:“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款項用于單位經營、建設項目,符合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三館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體資格,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對外集資的決策由公司集體作出或者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決策程序作出,體現了單位意志,集資所得款歸單位使用,不屬于《單位犯罪解釋》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應認定集資行為系單位行為,構成單位犯罪,而不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
但是,這樣的意見并未被采納,故事的結局依然是悲劇的:作為三館公司的老板,曾成杰最終被執行死刑。
對于民營企業家來說,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始終是被模糊的
.。實際上中國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產制度或者個人破產制度,否則,還會有更多的民營企業家掉入這個深淵。
★南京集資詐騙罪律師以案說法--集資詐騙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過我們律師的努力,案件性質得到根本的改變,從原集資詐騙罪名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使得這起非法集資案件最終結成了正果。
控辯雙方圍繞相關事實,進行大量證據分析。南京市人民.起訴書稱,劉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集資詐騙罪
.。.認為,南京某公司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與集資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劉某某非法集資35.57億元,但主營業務成本僅有2.36億元,尚不足集資額的5%。
重審.審理認為,公訴機關依據審計報告所指控的主營業務成本主要包括仙人掌種片、酒類、保健品等銷售成本,而南京某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用于購置資產、產品開發、廣告宣傳、企業管理、營業稅金及附加等款項,同樣屬于生產經營成本。上述司法解釋中“生產經營活動”應理解為全部生產經營活動,而非主營業務活動,公訴機關對南京某公司“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與集資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證明不當。
此外檢方還認為,劉某某等人為蒙騙群眾肆意揮霍集資款舉辦大型活動、騙取榮譽、虛假宣傳。
對此.認為,南京某公司在海南收購多處房地產,在..電視臺等媒體進行產品廣告宣傳,按照公司決策以個人名義在北京、上海等地購置由公司控制、使用的數十套房產,以及為樹立公司形象、提升品牌價值,在人民大會堂舉辦論壇、辦理“國宴指定用酒”等活動,均為投資經營行為,所指出的相應款項屬于生產經營成本。
.還認為,南京某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因決策失誤、實際被騙等因素所導致的經營性虧損,系正常的商業經營風險,并非揮霍;聘請講師、顧問的目的并非僅為集資,購置蟲草、名畫等奢侈品的用途不清,起訴書對此不加區分,一概視為揮霍不妥。
判決材料還稱,南京某公司雖然實施了組織數十名專營店長出國旅游,為獲取個人榮譽稱號進行贊助,購車用于集資獎勵,虛假評估等部分揮霍集資款的行為,但所涉集資總額很小,并不屬于前述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肆意揮霍”情形
.。
不過,.認為南京某公司所實施的融資行為,應為非法集資
.。因為南京某公司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多種方式向社會進行了公開宣傳;所采取的代種植及聯合種植、返本銷售、約定回購、投資入股等方式,均是向資金提供者承諾將來以利息、分紅等名義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利誘特征突出;吸收資金的對象為社會公眾且人數眾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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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主體是誰
遺贈扶養
協議簽訂主體是誰《民法典》遺贈扶養
協議的簽訂主體應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與被供養人簽訂。《遺贈扶養
協議公證細則》明確規定,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二、遺贈扶養
協議的效力1、遺贈扶養
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
協議的,按照
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
執行遺贈扶養
協議,其次.
外地公司欠錢不還要怎么辦
外地公司
欠錢不還要怎么辦如果有人欠你的錢到期不還,可以直接申請
法院向他發出支付令,令他
還錢。申請支付令在訴訟上叫督促程序,適用于金錢債務和有價
證券債務,當事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關系應該明確,債權人有比較充分的證據,如有欠條、借據等。并且,一方是單純地享有權利,另一方是單純地負有義務,雙方不是互相有
債權債務。此外,欠債人應在國內居住,住所明確,以便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符合這些條件,債權人就可以寫出申請書,附上證據,向
法院請求發出支付令,不需
起訴。支付令發出以后,對方如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
湖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湖南省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1、殘疾賠償金=受訴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傷殘系數×賠償年限。2、死亡賠償金=受訴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喪葬費=受訴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6個月。4、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
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5、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6、
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7、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
一、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者一般是多少人?
一、重大
交通事故死亡者一般是多少人?發生交通的重大事故一般是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對于特大事故,是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二、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哪些?1、喪葬費:按照受訴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
如何辭退員工不給補償金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公司辭退不賠償怎么辦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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