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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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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經濟合同糾紛律師專業提供合同審核、合同履行、合同詐騙、經濟合同糾紛等法律服務。南京經濟案件律師常年代理南京市各類經濟糾紛訴訟案件,提供包括公司法務、保險證券、金融信托、房產糾紛、合同糾紛、債務追討等經濟案件訴訟代理。
★南京經濟律師談瑕疵出資
瑕疵出資指出資人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足額出資或出資的財產權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資和履行出資義務后的抽逃出資行為。在瑕疵出資的狀態下,出資人能否享有權利,享有的權利是否為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權利,其是否具有可讓予性,我國公司法未予以明確規定,給司法實務造成很大的混亂
.。
股東應足額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一法定義務。但我國新公司法在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同時,對注冊資本的繳納方式作了修訂,將原有的全額繳納制修改為認繳制,即認購出資可分期繳納,不再要求一次性履行出資義務,只要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達到一定比例、不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可
.。
因此,股東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也并非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
.。出資與股權的享有并非一一對應的..,股權的取得具有相對獨立性
.。在公司成立具備其他條件的前提下,股東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時,應認定公司成立,具備公司法人資格。因公司的依法創設,出資人的名稱已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并經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股東身份對內公司及其他股東認可,對外予以公示,出資人當然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否則,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虛無,危及公司法人資格。
我國公司法實際上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該規定雖未明確可適用瑕疵出資股東,但既然未作但書規定,依照法不禁止即可為的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其當然適用瑕疵出資的股東
.。
另從股權的性質考察,股權非單純的財產權,屬社員權的范疇,股東資格取得基于股份認購的意思表示,即出資認購合同
.。股東資格的取得與股東對公司的實際足額出資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出資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并不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基礎與條件
.。
因此,瑕疵出資人可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
.。但因其出資并未全部到位,股東權是有瑕疵的,應受到限制
.。因股權從其內容考察,包括自益權和.益權
.。其中自益權是由資本投入產生的收取紅利等權利,屬財產權
.。因出資的未到位,瑕疵出資股東不可能依公司章程記載的出資比例收取紅利。否則,構成不當得利,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作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權利的.益權,因股東會表決方式的資本多數決原則,瑕疵出資也必將導致表決權的限制。因此,基于股權平等原則和瑕疵出資股東出資違約的事實,瑕疵出資股東的權利應受到限制,不是完整的股東權。
但是,出資不足的股東既然載明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文件,對外宣示為公司股東,客觀上又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就應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不應將其從股東的法律范疇中拋棄出去,一概否認其股東身份的存在。但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其股東權利只能在出資范圍內行使,未出資部分不得行使。否則,有悖公平原則,侵害了其他股東的權利,也不利于出資的繳納和追繳,不利于維護經濟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
.。對于瑕疵出資者未嚴格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由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瑕疵出資者事后補足了出資,也只能在補足出資后行使該部分出資的股東權利。如果因投資者的瑕疵出資導致公司設立失敗或者因公司注冊資金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而導致公司成立無效的,因公司不存在,投資者亦不享有股東資格。
★南京經濟律師談商業秘密的范圍
商業秘密的范圍非常廣泛,在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中,會涉及大量的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其中那些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就是商業秘密。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技術秘密或客戶名單等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料,這些資料就是公司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經過采取保密措施,沒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或者證明不了已經采取保密措施的,即使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是企業的核心機密,也不是商業秘密;因此發生的商業秘密糾紛,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采取保密措施是指企業采取的禁止商業秘密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或傳播的措施。一般來說,在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制定保密制度并在文件上注明密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禁業避止等都可證明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
在我國現階段,由于市場環境尚不成熟和完善,出現了大量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糾紛。我們常常在報紙等媒體上看到商業間諜到處活動,競爭對手大肆竊取企業商業秘密,及由于員工泄露或出賣商業秘密而導致的企業與員工對簿公堂,甚至有一些員工因此鋃鐺入獄的消息,可見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及其保護的難度。然而,商業秘密的保護又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涉及到巨大的經濟利益,甚至..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萬萬不可掉以輕心。除了制定保密制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以外,加強廣大員工的保密意識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經常進行保密意識及保密制度的教育。由于商業秘密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種類繁多,很多企業內部人員常見的資料,對于外部人員或企業來說都是商業秘密。因此,對于日常接觸的資料,也要注意保密
.。
企業內部泄露商業秘密主要有以下途徑:一是人才流動泄露商業秘密;二是為了私利泄露商業秘密;三是接待參觀泄露商業秘密;四是離退休職工被另一個單位聘用泄露商業秘密;五是企業內部職工保密觀念淡薄泄露商業秘密;六是發表學術論文,做產品介紹,泄露商業秘密;及其它途徑。企業要根據這些泄密途徑,采取有力措施,預防商業秘密的泄露
.。
侵犯商業秘密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明確規定,非法獲取技術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合法掌握技術秘密的人員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情況仍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技術秘密的四種行為,均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和打擊的。南京經濟律師提示,發生商業秘密被侵犯的事件以后,企業要積極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企業可根據保密協議請求仲裁或向.起訴;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向工商局舉報;另外,涉及到觸犯刑律的,也可想公安機關舉報
.。
“好又多”公司商業秘密被侵犯的事件,就說明了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和難度。在發生了商業秘密被侵犯的事件后,“好又多”公司立即向.起訴,保護了自己的權益
.。
南京經濟律師提示,商業秘密的范圍非常廣泛,所有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都要注意保護
.。企業要加強員工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制度保護,切實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在發生商業秘密被侵犯的事件以后,要采取一切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
★南京經濟律師談債權轉轉股權的法理依據
1、十五大報告系統提出了債權轉股權的理論;
2、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理論
.。債權轉股權具有合同的本質特征
.。債權轉股權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自愿行為、是一種設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是合同更新而非合同變更。債權轉股權是商事法律行為,是商事主體依據自己的意志,為追求營利,依法實施的市場交易行為。作為商事法律行為,債權轉股權必須遵循經濟規律,依照法律和根據市場要求進行,才能達到債權轉股權的根本目標
.。債權轉股權是當事人雙方利益均衡的行為;
3、《公司法》及其《登記條例》關于出資形式的規定
.。其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
4、《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經貿委、人民銀行 國經貿產業[1999]727號)
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8號);
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和規范國有企業債權轉股權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94號)
7、《最高人民.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其第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8、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出臺《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規定(2006年)
.。其第十項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由此可以看出,除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以外,股東以其他財產出資的,只要經過法定的評估、驗資程序,就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這使得公司“債轉股”的登記管理更加明確化;
9、《企業財務通則》中的規定(2006年)。其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
列示的上述規定可能不夠全面,目的是為了方便同仁進一步學.研究、工作參考使用。
上述政策及法律、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從各個方面對債權轉為股權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規定,雖然主要是政策性債轉股的規定,但是有些也同時包含了商業性債轉股的規定,并對商業性債轉股有參照的法律效力。
★南京經濟律師談債權轉轉股權的常見種類
1、根據是否屬于國家財政資金,可分為政府債權轉股權和非政府債權轉股權;
2、根據是否屬于國家商業銀行的資金,可分為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和商業性債權轉股權;
3、根據是否屬于存量資產還是增量資產(金),可分為存量資產債權轉股權和增量資產轉股權;
4、根據是屬于可轉換債權還是資本公積,可分為可轉換債權轉股權和資本公積轉股權;
5、根據企業登記過程的不同情形,可分為設立時的債權轉股權、經營中(購銷往來款,僅指直接負債)的債權轉股權和破產重整中債權轉股權;
★南京經濟律師談債權轉股股的登記觀點
由于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有相對具體的規定,在登記中有比較相對明確的操作要求,所以對此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可以依法進行登記無異。
現在主要是商業性債權(包括存量資產債權、其他業務往來款債權、破產重整債權)能否轉股權的問題?如果能夠轉怎樣登記的問題?
目前,公司登記機關對商業性債權轉股股這一出資形式持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可以依法予以登記,因為現行《公司法》對債權轉股股這一出資形式雖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沒有作出明確的禁止或限制,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債權可以轉作股權
.。根據對私權利“非禁即準”的原則,就應當進行登記;二是有的公司登記機關規定不能登記,認為現行的公司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對債權轉股權這一出資形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統一規范的操作程序,公司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對股東出資形式的界定正在不斷完善之中,《公司法》僅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進行了說明。根據對公權力“非法定則禁止” 的原則,不能進行登記。
當前,有些省結合登記實踐和融資實際,在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方面明確了可以進行債權轉股權,但是有些還沒有作出規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股權出資登記的具體規定。由此可見,作為公司登記管理基本依據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債轉股、股出資”這種投資形式沒有作出限制。
南京經濟律師認為,不能因為債權轉股權這一股權形成的特殊性,就否認其作為出資方式。債權轉股權是意定行為,股權出資登記是申請行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并沒有把這個權利僅授權工商一家,而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且工商部門和有關部門已經就有關情形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行了規定,且債權轉股權體系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已經成熟,上述所列示的法理依據,均有較為具體的規定。
總上,股權雖然不同于債權,但二者同屬財產權,屬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是可以評估作價,同時也是可以轉讓的,債權轉股權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債權完全可以經過評估后作價投資于公司,成為公司股權。
商業性債轉股,一般僅指存量資產的債轉股,并且雙方合意一般都存在折股比例, 比例為1:1,而債多股多是相對的
.。在現實生活中,債轉股的方式已經被司法普遍認可,且債轉股不是采取登記生效主義,而是才登記對抗主義!債權人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某項債權轉為對債務人新的投資,即增加了股本和股東人數,從而增加債務人的注冊資本,在總量上的確是增加了債務人的注冊資本,但是在會計的損益處理上,可以根據約定折股比例,以便減緩在無人注冊資本的增幅。
上述明示的系列法理依據,對債權轉股權這種出資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就應該進行登記
.。
★南京經濟律師談關于債權轉股股的務實操作
工商機關如何對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即申請材料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其中的關鍵點無非涉及股東的變更登記及增加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
因此,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全面審查登記申請的材料是否齊全和有效的同時,應著重把握和審查以下四方面的內容: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各自的股東會決議
.。重點審查決議內容是否明確公司股東同意以債權轉股權作為投資;二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股權的協議或者合同。重點審查協議或者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合法、有效;三是存量資產或者破產重整資產的評估報告
.。重點審查資產評估報告是否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所出具,以及評估范圍和對象、評估依據、折股比例、評估結論;四是存量資產或者破產重整資產的驗資報告
.。重點審查驗資報告是否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內容是否反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涉及評估的其它情況
.。
★南京經濟律師談也談揭開公司面紗規則在民事執行中的適用
新公司法實施后,解開公司面紗制度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
.。這個原則在司法審判中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但是這個關則在.的執行程序中可否適用,以及可否向在民事訴訟中那樣沒有限制的適用,這個問題是目前執行程序中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各地.掌握的尺度也不同,于是導致了新公司法生效后,執行程序中解開公司面紗法律制度適用上的混亂
.。為此筆者提出如下意見: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解開公司面紗原則應當嚴格依法而行,現行法律或者最高.由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則只能按照審判程序進行
.。
2006年新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若其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條規定是基本的解開公司面紗的原則,對于公司股東究竟是否濫用股東權利涉及到實體法律問題和程序法律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只有程序法律問題,.可以用裁定方式解決問題,對于實體法律問題的解決應當采用判決的方式
.。而在執行程序中,沒有判決適用的條件,只有裁定適用的條件,因此在執行程序中是不會出現判決的,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一般是不對實體問題進行審理的。
特殊條件下,執行程序中也處理實體法律問題,這是在法律或者是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的,否則是不行的。因為人民.的裁判行為必須按照法的規定和程序的規定來進行,人民.又是實行審判與執行分離制度的,除了法律(包括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授權外,執行程序不能涉及到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授權之外的實體法律問題的裁判。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最高.的這種解釋是合法的授權行為,而且這種授權行為符合法律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的。首先世界各國.基本上都有造法的功能,我國立法法也賦予了最高.一定的造法權限;其次人民.內部劃分審判庭和執行庭是.內部的職能劃分,是.內部的自我制度完善,但是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執行庭不得審判案件,因此人民.具有一定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造法余地;再次該司法解釋中的涉及到的內容是公司等法人的開辦單位存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的事實,.可以直接裁定開辦單位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這里的開辦單位實際上就是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并且也是非常容易證明的,同時這個事實一旦證明,無論到什么地方再次處理,其結果都是不會發生變化的。而這些事實能夠成立的證據,多數存在于有關工商登記部門和有關銀行檔案中,即使公司或者股東保存的相關材料也是被執行人或者股東手中的材料,因此不會出現證據的虛假性或者模糊性。所以最高.解釋規定各級.執行部門可以通過簡單的審判程序(名稱叫“聽證程序”)直接解決這個問題。所以這個司法解釋不會有問題
.。但是除此之外的解開公司面紗原因可否導致執行程序也可以直接裁定由股東承擔公司的責任呢?
有的.認為可以。例如上海金山.****官崔勝東先生曾經在2008年1月18日著文《揭開公司面紗規則在民事執行中的適用》,崔先生認為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將揭開公司面紗規則正式引入我國法律,對健全我國公司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于我國民商事立法和審判實踐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百四十條..款第十一項的規定,人民.可對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作出裁定
.。即人民.對于執行程序中需要進行裁定解決的事項,可以作出裁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公司法第二十條,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如果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主體在設立公司時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之行為而導致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人民.可裁定變更或者追加公司股東或其他投資主體為被執行人”
.。筆者認為崔勝東****官的這個觀點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除了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之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導致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外,司法解釋對于其他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和公司獨立人格沒有規定。我們貿然以公司法20條的規定、民訴法140條的規定以及司法解釋地80條的規定為前提,推論其他的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權情況下,執行部門就可以直接通過聽證程序裁定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則缺乏邏輯基礎。按照三段論的邏輯原理,還原崔勝東大法官的邏輯判斷,補全其邏輯項和大小前提則是:1、在法律有原則規定的情況下,最高.司法解釋中確定的特定事項規定具有類推使用裁定解決的效力;2、在解開公司面紗情況中,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類似的濫用股東權和公司獨立人格的其他事項屬于同種,可以類推使用該解釋;3、結論,除了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之外的濫用股東權和公司獨立人格的事項,執行機構可以直接裁定股東承擔責任
.。這樣我們就比較容易判定崔勝東先生思維的不足之處了。從形式邏輯角度分析,他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不正確的,因此它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
.。如果按照辯證邏輯進行分析,則該推理就更不能成立了。因為任何的前提條件都存在一定的變數的,小前提也是這樣
.。雖然審判庭和執行庭屬于.內部分工,但是這種分工已經公示,就不能隨便更動,若要更動就必須經過一定的司法解釋的立法程序。所以這種分工的原則必須遵守。既然除了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之外的濫用股東權和公司獨立人格的事項涉及到了實體審判問題,那就不是裁定所能解決的問題,所以對于該司法解釋沒有包含的部分就不能采用裁定的方式解決,因此執行機關不可以通過聽證直接裁定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第二、類似于因濫用股東權利和公司獨立人格而否定公司獨立人格的立法是個嶄新的制度,實踐中必然會出現很多的新問題、新情況,掌握起來比較復雜,就是審判中也可能存在一審和二審認識上的差異,如果執行裁定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等于剝奪了敗訴一方的法定上訴全。從程序公正角度而言,則不公平。
第三、在執行壓力繁重、執行難的今天,不應當再加重執行部門的壓力
.。
總之,我們南京經濟律師的意見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授權的情況下,對于除了出資不實或者抽逃注冊資本之外的濫用股東權和公司獨立人格的解開公司面紗案件,應當由審判庭處理,而不要由執行機關裁定處理
.。當然如果最高.根據實際情況,認為可以這么做,則也應當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立法確定或者授權執行機關直接處理這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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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判刑十三年最多能減幾年 現在我們的理財的意識逐漸增強,很多人都紛紛開始投資。也給犯罪分子創造了不少機會,他們專門設立各種投資網站,說明利率高風險低,當人們把本金投進去之后,他們就開始拿錢跑路。這就是集資詐騙的一種,下面我們來看看集資詐騙判刑十三年最多能減幾年?最多能夠減幾年?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于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半刑期,實際基本達不到。法律規定:《刑法》第7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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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放棄撫養權還能要回來嗎
離婚的時候除了要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對于有孩子的還要處理好孩子
撫養權的問題,這也是對孩子的負責。有些放棄了
撫養權的母親又試圖要回孩子,但是母親放棄
撫養權還能要回來嗎,這也是很多母親想知道的。法律對于這類情況也是有著明確的規定,想了解的可以隨我們到下文進行詳細的了解。一、母親放棄
撫養權還能要回來嗎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并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我們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一種保持其基本生活的義務。.
非法集資詐騙8年有哪些立案標準 近年來,非法集資詐騙的行為在社會上還是存在的,有不少人深受其害,給自己個家庭帶來的不小的損失。法律對于非法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和判刑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的,對于非法集資詐騙8年需要如何判刑也是有法可依的。任何非法集資詐騙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的,至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一、非法集資詐騙8年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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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除了表現在實際照顧子女生活起居上面,還可以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但此時確定撫養費數額卻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那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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