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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緩刑律師為被告人爭取緩刑判決,解答緩刑的適用條件及對象,辦理詐騙取保緩刑、盜竊案件緩刑、職務侵占取保緩刑、傷害案件緩刑、強奸取保緩刑、持械暴力犯罪緩刑、毒品案件死刑辯護、貪污公職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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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南京緩刑律師談不適用緩刑的情況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范,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
.。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
⊙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只針對罪行較輕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撫養、照顧發生嚴重困難,本人可能失學等的罪犯。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布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后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直接判處
.。在我國,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
⊙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的執行程序
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
.。主要有二類
.。一類是原審.或其委托的其他.負責緩刑的執行。.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報告情況,這一類占絕大多數
.。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指導
.。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
.。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考驗期
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
.。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
.。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害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這是一種特殊的緩刑規定,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的對象緩刑執行的特殊處理制度,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
.。
⊙南京緩刑律師談關于量刑情節
公訴機關認定有自首,有立功,認罪態度好。自愿積極交納罰金,且被取保候審放在社會上1年多。根據量刑情節應依法寬大處理
.。本案沒有區分主從犯,也可以不區分主從犯,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被告人徐**沒有實施抽頭行為,且在案發前離開現場,這一點請求予以考慮。
刑法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徐萬利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徐**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適用
緩刑適用時須考量1、社會危害性2、主觀惡性3、是否再危害社會,考量的時間點是在量刑的時間點上而不是實施犯罪的時間點上。這三個方面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加以判斷
.。一般來說,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放到社會上就不至于再危害社會。從時間的發展上來看,社會危害性是對已經發生過的案件而言的,主觀惡性以及是否再危害社會是現在需要判斷的,要根據悔罪表現確定,關于悔罪表現要動態的看問題,要看被告人在量刑階段的思想意識,不能只盯著以前的歷史來看,如果只盯著以前的歷史去評判一個人,那么只要犯過罪的公民就不可能再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了?這就太絕對了,屬于一棍子打死了,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不是刑法的立法本意。自首和立功均屬于悔罪表現
.。是被告人在再次犯罪后的時間階段完成的,那么就表明罪犯的內心主觀惡性程度比以前有了質的飛躍,不會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為何不能使用緩刑呢?可以適用緩刑才是立法本意。
⊙南京緩刑律師談成功緩刑判決辯護詞:
被告人徐**符合緩刑條件。(一)公訴人對被告人徐**的量刑建議是一年半至兩年,符合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二)被告人徐**符合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1、被告人徐**所犯罪行情節較輕(量刑建議是一年半至兩年即表明情節較輕);2、且在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情節,認罪態度好,表明徐**在現階段確有悔改表現;3、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第(二)項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偵查、檢察機關也是依據該條該項規定對被告人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既然已經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而沒有問題,也就表明將徐**放到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如果將徐**放到社會上會再危害社會,那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會對其采取取保候的強制審措施,客觀事實也證明徐**在社會上也并未再危害社會。(三)被告人徐**不是累犯,偵查、檢察機關更沒有指控徐**是累犯,故被告人徐**不在禁止適用緩刑之列。
⊙南京緩刑律師談法律并無“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
法律并無“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表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是否適用緩刑屬于可以自由適用刑事法律的范疇。假如禁止適用緩刑,刑法就會作出專門的明確的規定,就像累犯不適用緩刑一樣,是用一個單獨的專門的一條來規定的(刑法第七十四條)
.。而“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對照法條刑法是有專門規定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本條中的“應當撤銷緩刑”是指應當撤銷前罪的緩刑,而不是不再適用緩刑。可以撤銷的事物有多種如職務、決定、判決等,但必須都是前面已經存在的,不可能是后來出現的,后罪并未判決,如何撤銷?所以不能理解為是撤銷數罪并罰后的緩刑
.。撤銷前罪的緩刑之后怎么辦呢?應當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里的“執行的刑罰”并不一定都是“實刑”刑罰,大家都知道“執行的刑罰”包括“實刑”與“緩刑” ,“實刑”與“緩刑”是相對應的兩個概念,假如把這里的“執行的刑罰”都理解為“實刑”刑罰,那么刑罰條文何不表述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實刑”的刑罰?既然嚴謹的刑法沒這樣表述,那么,這里的“執行的刑罰”并不一定都是“實刑”刑罰
.。我們繼續往下解讀法條,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計算出來刑期之后,又符合了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條件,怎么辦?當然應當適用緩刑!又有什么理由說不適用?法律依據是什么?這就告訴我們,只要按照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進行處理之后仍然符合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適用緩刑。
單獨考量“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是否適用緩刑,在沒有其他情節的情況下,當然不應當適用緩刑,這一點辯護人的觀點也是明確的,如果沒有自首和立功,本律師也認為再次犯罪屬于沒有悔罪表現,不能適用緩刑。但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具有自首與立功情節,且認罪態度好,這就具備了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適用緩刑量刑
.。
⊙南京緩刑律師談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的技巧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律師應當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糾正
.。
(3)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
⊙南京緩刑律師提供的緩刑判決書:
公訴機關南京市鼓樓區人民.。
被告人:張某某
.。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
.。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蘇AL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市鼓樓區上海路南路路口西側約20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
.。經檢驗,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2mg/ml。同年1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下拘役,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第六十七條..款、第七十二條..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通過本院書面上訴的,應將上訴狀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
⊙南京緩刑律師談緩刑與假釋的區別
1.性質不一樣.緩刑是刑罰裁量制度,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
2.適用對象不一樣.緩刑適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釋適用于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結果不一樣.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來的刑罰,緩刑期滿,即當作沒有執行刑罰.而假釋是提前釋放,有條件不執行原來的刑罰.
4.作出決定時間不一樣.緩刑是判決時候作出,假釋是服刑期間作出,都是由人民.作出.
5.期間具體要求不一樣.假釋要求更高. 6.實質適用條件不一樣.緩刑實質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好;假釋是認真遵守監獄規定,積極勞動改造,確不至于再危害社會.
申請緩刑保證書
尊敬的審判長:
我是劉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劉某,男,身份證號是:32052419700VV64223,地址:江蘇省某某縣某某鎮
.。
我鄭重地向審判長保證,在劉某某緩刑期間,我一定好好教育他,引導他走向正確的人生道路。保證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堅決做到:
1、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自覺服從公安機關、所在單位以及基層組織和廣大群眾的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思想、改造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及時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特此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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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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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犯罪未遂適用死刑嗎 法律規定犯罪未遂適用死刑嗎不會的。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周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
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
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
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嗎? 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嗎?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兩者的區別主要有: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
強奸犯罪中止未遂區別有哪些? 強奸犯罪中止未遂區別有哪些?一、強奸犯罪中止未遂區別有哪些?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
宅基地上的房屋能不能繼承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宅基地上的房屋能不能繼承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能繼承宅基地。如果你已經居住在城市,但是還是農村戶口的話,在本村還是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比方說你父母在農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棟房子,當他的父母百年離去的時候,只能繼承那棟房子,而不能繼承宅基地。原因很簡單,依據我國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說。我們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說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就算繼承,也只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二、這五種情況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1.已辦理分戶.
一、已退休人員可隨時辭職嗎? 一、已退休人員可隨時辭職嗎?不可以,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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