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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提供公司企業股權訴訟糾紛、股東維權股東利益保護、股權轉讓股權股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勞動糾紛、公司合同管理等各類公司法律問題解決方案與服務,致力于公司股權法律業務,擅長股權糾紛案件處理,提供股權轉讓、股權收購、股權訴訟等股權處理方案。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專注研究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管理,致力于公司規范化治理、私募股權投資;公司買賣、對企業組織架構、個性化公司章程設計、勞動..處理、項目投資、轉讓、重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實操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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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股權律師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提供公司法律咨詢及顧問服務,針對公司股權轉讓、股權糾紛、公司合同等方面事務有豐富經驗
.。公司股權律師,專業代理股權糾紛案件,提供股權訴訟,處理公司間的投、融資、股權轉讓以及兼并收購項目的談判及盡職調查,擅長為當事人代理公司股權糾紛案件訴訟,辦案成績突出,得到了當事人的信賴和一致好評。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股東權益糾紛之處理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至少有兩人(國有獨資公司除外)。兩人以上.同經營一項事業就難免產生分岐和利益沖突,而科技創業企業在這方面表現尤為突出,因為科技創業往往具有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創業者滿懷豪情壯志開始創業之路,對于創業可能出現的困難估計不足,又沒有在創業之初進行充分的規劃,詳訂相關規則,因而創業者之間由于意見分歧和利益沖突而產生的法律糾紛非常多。發生糾紛之后,有些創業者愿意從創業的角度出發,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解決紛爭;可也有的比較偏執,喜歡鉆牛角尖,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夠理智,甚至導致創業企業陷于停頓,創業失敗。
與解決其他紛爭一樣,坦誠、友好協商應是化解股東權益糾紛的..方式,畢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應該將寶貴的時間用在事業的拓展上,而且以協商方式化解糾紛通常還能保全事業。以協商方式解決股東糾紛時,不僅要解決已經出現的糾紛,還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可能出現的糾紛,尋求防范和解決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并不是所有糾紛都能以協商方式解決,那么訴訟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選擇
.。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但是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有些創業者由于種種原因,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
.。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當然,這些安排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比如國家公務員管理等規定。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股東要求分配應以股東會決議為依據,但是如果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或者雖召開但決定不分配,就只能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公司未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定期股東會議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議。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不予召開的,提議股東有權請求人民.裁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議
.。公司連續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股權轉讓
創業者之間發生意見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許是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在很多情況下,各方也容易就此達成.識,但也有一些創業者依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設置障礙,導致矛盾激化
.。公司法第35條要求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由于此規定比較原則,而多數公司的章程也沒有作出細化規定,致使實際操作時矛盾重重。
對此,最高人民.設定了一套規則,即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
.。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
.。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指定異議股東購買擬轉讓的股權,異議股東應當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其價格條件不能協商一致時,應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公司未指定受讓股權,或者被指定受讓的股東不與擬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協議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非股東轉讓股權
.。另一方面,擬轉讓股權的股東違反上述程序規定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撤銷該合同
.。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份額減少而放棄購買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要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權,其拒絕受讓全部股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轉股或退股,有限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咋辦?該走哪些途徑處理?
問:我在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占股份10%,不是法人代表,只有兩個股東,因為大股東想繼續投資,我現在根本就沒有辦法出錢,也不愿出資。我想把10%的股份按現行市場價轉讓給大股東,但大股東堅決不同意,經過多次協商都無果,而現在也沒有人愿意來購買我的股份,我現在應該怎么辦?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解答: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股的,但可以轉讓的
.。
1、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2、 《公司法》第7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3、《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釋二..條(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您這種情況是屬于公司陷入僵局,您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起訴到.,要求.解散公司。-----即所謂的提起公司僵局之訴,解散公司
.。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什么是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a+b=a)。在這類合并中,存續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稱,而且有權獲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同時承擔它們的債務,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再存在。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股東不同意公司分立怎么辦
由于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后,即對全體股東產生效力,即使其他股東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東依照法律是無權提出退股的
.。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東只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轉讓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資,從而退出原來的公司。
★南京公司股權律師談收購方律師在收購完成前的法律服務流程是什么?
1.收購方向目標公司發出非正式的并購意向。
2.收購方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專項法律顧問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同時簽署“盡職調查保密協議書”
.。
3.收購方與目標公司就盡職調查簽署保密協議;
4.收購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請的法律、財務、會計等方面的..組成盡職調查小組;
5.律師根據受托的業務起草“盡職調查清單”
6.由目標公司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并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dataroom”),同時,目標公司指定專人配合盡職調查
7.律師在限定的期限內對目標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就有關事實詢問目標公司有關負責人員。
8.律師根據調查結果出具初步盡職調查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格的諸項因素進行的分析。
9.根據律師出具的初步盡職調查報告,律師協助簽字的買方設計并購方案,起草并購意向書。
10.根據買賣雙方簽字的并購意向書,確認精密盡職調查的事項,并進行精密盡職調查
.。如律師對收到的資料經研究判斷后,如需進一步了解,應再次起草“盡職調查清單”,以此類推,直至查明情況為止
.。
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準確、完整、詳實的盡職調查報告。
12.律師協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購合同。
13.律師根據談判結果制作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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