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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位于溫州市鹿城區黃龍街道甌浦垟村,是溫州市鹿城區.拘留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在104國道葡萄棚附近,車管所的下一站,乘公交107可以到達
.。
律師提示: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禁止家屬會見探視,親人被拘留,應盡快委托律師會見,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擅長刑事案件,成功辦理較多不逮捕、不予起訴、免于刑事處罰、取保候審、無罪釋放、緩刑、死刑改判等疑難、復雜刑案。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相關機構:
鹿城區公安分局地址:廣場路118號
鹿城區公安分局蒲鞋市.地址:橫河南新村14幢
◇鹿城區.專項整治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周邊區域
鹿城區.對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周邊區域進行了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維護律師職業形象,維護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做出了貢獻。
一是統一思想,強化部署。加強整治工作部署,落實責任分工,制定印發整治實施方案,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明確專人負責接待處理舉報和投訴,進一步暢通專項整治活動的舉報、投訴渠道,方便群眾舉報和投訴
.。
二是聯合執法,嚴厲打擊。該局工作人員到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附近開展非法法律服務攤點執法檢查,對兩家攤點進行查處,沒收非法法律服務廣告宣傳資料200余份,并予以口頭警告,要求停止非法經營
.。該局聯合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依法對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周邊區域非法法律服務攤點進行取締,并成功拆除非法廣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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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法制宣傳,規范引導
.。走訪甌浦洋看守所、拘留所等兩位..,通過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工作人員對相關群眾進行法制宣傳。目前,甌浦洋看守所、拘留所已經在辦公場所醒目處張貼了溫馨提示,提醒群眾切不可隨意相信附近的非法法律服務攤點,應該尋找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幫助,不可貪小便宜,因小失大。
四是建立機制,長效管理。為方便相關群眾尋求法律服務,打擊非法法律服務營運點,積極對接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在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拘留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崗,讓人民群眾享受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
.。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本案證據鏈條中缺乏部分刀具的提取記錄及物證鑒定,嚴重影響對李某的定罪量刑。本案某醫院案發現場十分混亂,且從雙方動手到被害人倒下,僅僅1分鐘左右的時間,而現場出現的刀具竟達6、7把之多!憑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李某在事后遺失的那把刀就是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的兇器。根據疑點利益有利于被告原則,對李某遺失道具的行為不宜認定幫助毀滅證據行為
.。
本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李某居住地群眾對其一貫表現的證明材料,可以說明李某本質和為人是好好青年。這次事件的發生,歸根結底是由于李某交友不慎、盲目義氣,才會淪落到如今追悔莫及的地步
.。另外,李某在本案中系從犯且歸案至今口供內容一直穩定,能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作如實供述,這些說明李某的認罪態度非常好,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
綜上,本案中李某雖有參與“擺場”的行為,但不具備動手打人的主觀故意,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傷害行為
.。且李某系從犯,在歸案后積極能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主動表示愿意賠償受害人家屬的損失,悔罪態度好,念其系交友不慎釀成大錯,主觀惡性不大,且上有老下有小是家里的經濟支柱,請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詞認定
證人徐建中的證詞應當如何認定
.。公訴人出示了證人徐建中的書面證言,其中提到本案被告人均不是其公司員工。但在法庭上,徐建中否定了其在公安機關的證言,明確承認何強等六人均為其公司員工。至于其在公安機關為何否認,他在法庭上的解釋是公安機關找過他40余次,說領導對他的說法不滿意,希望他給一個更滿意的說法。最后他不得已給了領導一個更滿意的說法
.。徐建中在法庭上明確表示,對他以前在公安機關提供的證言中與法庭上證言不一致的地方,應當以法庭上的證言為準
.。辯護人認為應當以徐建中在法庭上的證言為準
.。根據《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據此規定,辯護人認為徐建中對自己在庭上的證言與之前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證言之間的矛盾給出了合理解釋,應當采信其在法庭上提供的證言。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們要明確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因聚眾斗毆罪是從流氓罪演化而來的犯罪,所以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人,其主觀上應該是一種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的心里,此種心理狀態也可稱之為流氓動機,這是聚眾斗毆罪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該罪客觀上則是要顯示自己威風,置公.秩序于不顧,侵害公.秩序。以上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犯罪的,主客觀相一致。而因民事糾紛引起的相互斗毆或者結伙械斗,都不具備這種所謂的流氓動機,同時更沒有意欲侵害公.秩序,對于此類民事糾紛中的斗毆,應當以行為人的實際實行行為和結果進行定罪。辯護人注意到,被告人XX在卷一13頁的供述,其去XX.的動機是接回其岳父岳母,并沒有聚眾斗毆和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整個案卷中,XX的供述一直是穩定的。同時,有同案被告吳某某在卷一33頁供稱:XX打電話說找人幫忙把其岳父母接回來,相印證。我們暫且不考慮XX是否要求吳某某糾集他人,但二人供述吻合的是,XX的主觀目的都是出于保護其岳父母的安全,并非蓄意斗毆
.。對于此點,更有被告人吳某某的女朋友紀X,在卷四中的證言進行佐證
.。辯護人還注意到,起訴書32頁有這樣的描述:當日17時許,王XX、馮XX來到花園.門前時,被李XX的丈夫劉剛及劉X的弟弟劉X找來的多人推搡。證明XX的岳父的確是遭到了對方人的圍堵,這個情節與XX及吳某某的供述相吻合,并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XX在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所侵害的也不是社會公.秩序,更不是意欲對整個社會秩序進行威脅和藐視,被告人XX等人的行為與聚眾斗毆罪的具有本質特征上的區別。其行為應定義為因民事糾紛而發生的斗毆和械斗
.。如果僅因各被告人具有械斗的情節,就一律冠以聚眾斗毆罪的罪名,這種擴大本罪打擊面的結論,是不能被接受的
.。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一般違法
被告人與謝某發生一般性打架斗毆,事發的過程很簡單,就是因為謝某打了被告人的女朋友Y某某,被告人在當晚下班只是想教訓一下謝某,主觀上沒有想把受害人打傷,從監控錄像里顯示,被告人剛開始只拽了一下受害人謝某的頭發,在謝某反抗時,被告人只想制止受害人的反抗,順手又將受害人的頭發抓住往下按,導致受害人坐在地上,在坐下的瞬間背部靠在了售票處玻璃門上,然后頭往后仰輕微地撞在了玻璃門上
.。后面被告人朝受害人后背部打了幾下,就被人拉開了,整個過程就這么簡單,被告人的這種行為根本不會導致謝某死亡,就連傷害都談不上。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自首
1、被告交通肇事時,當時顯然還沒有被司法機關所發覺;
2、從被告人的供訴、證人證言、辦案人員關于到案經過的證明及公安機關受案登記上可以看出,被告發生交通肇事后,主動給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電話,投案和積極搶救傷者,并在現場等候、協助交警部門來處理事故,避免損失擴大;
3、交警部門到達后,被告人主動如實交代了交通肇事經過,既沒有推卸責任,更沒有隱瞞事實;
4、從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內容中可以看,被告人交代的內容是實事求是、不折不扣、前后一致,悔罪態度誠懇
.。
5、案發后,被告人不僅未脫離本次事故現場,且協助公安機關處理其他事故現場,其人身自由始終置于公安機關的監控和掌握之下
.。
綜合上述五點,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完全具備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應當按自首論處。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經過庭審,上訴人供述的內容更清楚更具體,是因為經過更多人的更多方面的訊問后,上訴人的無罪供述是始終穩定的,內容是一致的,始終吻合的
.。與于某某立等多名證人的證言是互相吻合的,更與錄像是完全一致的,諸如此類的完全一致的、相互印證、并與錄像完全一致的細節內容有許多,訴訟證據中有詳細的反映,我們勿需一一贅述,充分證明上訴人與其朋友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以上是一審判決完全回避的內容,相信二審.會充分予以重視
.。
本案有被害人被重傷、有人作案,這是鐵的事實,但上訴人無論說什么,偵控機關都從否定的角度進行解讀,面對強大的偵控機關及咄咄逼人的有罪指控,試問有誰人不害怕?上訴人的水平和表達能力是有限的,其被攻得無從回應的情況是存在,且其反復的解釋仍是無用的,如此情況下,其被逼得無法回答的沉默是符合其本身實際情況的。難道上訴人無法證明自己無罪嗎?難道上訴人需要證明自己無罪嗎?若上訴人的幾處沉默、和上訴人在本案全程僅唯一見上訴人說“我沒有在卡1座消費”(..次庭審筆錄第20頁)但其前后均反復陳述其在卡1座坐,我們無法得知該記錄是否其對“消費”的否認還是其他什么情況,但重要的一點是:上訴人依法無須證明自己無罪,但本案的證據已充分證明了!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罪
在多次的會見當中,被告人都堅持強調其之所未能成功實施強奸,是因為聽到被害人講得了癌癥之后,打消了強奸的念頭的結果。結合被害人的陳述,以及本案的事實,我認為被告人的辯解是合情合理、也是符合本案的客觀事實的
.。
首先、從本案的起因來看,被告人對被害人是有感情的,這種感情是初戀情人之間的感情,是屬于一種很深的感情,正是這種感情引發了被告人跟蹤被害人回家等一系列的行為
.。同時,也是這種感情,導致在被害人講得了癌癥,會大出血,會死人的之后,被告人萌發憐憫之心,迅速打消了繼續實施強奸的念頭。
其次、被告人在控制被害人后,與之單獨.處孤立封閉的房間內時間長達10多分鐘,且在被害人僅穿睡衣和內褲的情況下。可以說只要愿意,被告人可以輕而易舉的完成犯罪,滿足自己的欲望,但是被告人在控制住被害人之后,并沒有試圖去脫被害人的睡衣和內褲,這一實施強奸的必要侵害行為。這表明被告人自動放棄了強奸被害人的犯罪意圖
.。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首先,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取得本廠住房產權,是根據房改政策參加房改,并且支付了房改購房款而取得,不屬于前面所述貪污罪主體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將其經營管理的公.財產財物據為己有的“侵吞”的概念,因此,公訴人對被告人侵吞的指控不成立。
其次,公款是指現金性的款項,而公物則是指物質性的財產,公款和公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本案中,本案的標的是房屋,屬于財物的性質,而不是公款的范疇,因而,公訴人對被告人侵吞公款的指控不成立
.。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沖動性犯罪
本案發生時間為夜半時分,發生地點為街道路燈相對昏暗之處。被害人單身一人行走,且穿著較短裙裝。而周圍大街上又空無一人
.。在此背景下,被告人之貪欲心理被吊動了起來。在跟隨被害人五六分鐘,被害人仍沒有到達歸宿的情況下,其內心的欲望開始轉化為了外在的行動,由此而頭腦發熱,進而犯罪。
在其將被害人放倒之后,被害人反抗并打擊其胸部之時,被告人停止了進一步的侵犯行為
.。后據其本人陳述,被害人的此行為打醒了其沉浸的貪欲,打醒了自己的良知,讓他頓然悔悟,主動遏制了自己的貪欲。
由此可見,其貪欲行為也就是在看見被害人到被被害人擊打等短短幾分鐘時間,從其后來跟著該被害人要眼鏡并主動承認錯誤等情況可以看出,其已經徹底放棄了強奸念頭,其當時行為應為沖動性犯罪。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防衛
受害人方.六七人對被告人拳打腳踢,被告人從一開始就說差不多就算了,被告人拿刀下車后,喊道你們有完沒完,意在警告對方不要再打了。可見,被告人馬某某的傷害行為是有一定的防衛性質的,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嚴重后果,但是,應當說這本身不是被告人所愿意看到的,或者說是完全出乎被告人馬某某意料之外的,從被告人的供述來看從被捕到偵查終結都不知被害人已經死亡
.。
被害人死亡與搶救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一定..,抬著被害人抬進了我的車箱里,隨后我就開車往醫院送,當行至南環路口時,由于車速較快撞在前方一個交通事故現場的車上
.。
鑒定結論分析意見:根據死者右股股折情況分析系較大鈍性外力所致屬于交通事故形成
.。據頭皮創口形態特征及創內容物分析屬于交通事故形成
.。尸表所見擦傷分析屬于交通事故形成
.。死者交通事故的損傷分析系在其瀕死期形成
.。另據損傷情況記載被害人王某某身體上的損傷有近十處均系交通事故形成。
可見,在搶救被害人王某某的途中撞在交通事故現場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這就使得被害人喪失了寶貴的搶救時間,客觀上延誤了搶救時間,這是其一
.。其二,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多處損傷,客觀上降低了人體具有的天然抑制死亡的能力,縮短了瀕死期到醫學死亡期的時間,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
.。可見被害人的死亡與發生交通事故時有一定..的,屬于多因一果現象。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法證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刑事案件證據的司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公安機關委托的有權鑒定機構依法作出,才能成為刑事案件的有效證據,而該鑒定意見書系被害人的親屬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故該鑒定意見書系本案的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
2、該鑒定意見書載明的被害人劉慶望的傷殘情況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后遺右側肢體偏癱,肌力二級,根據最高人民.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之規定,被害人至多也只能被評定為三級傷殘。
3、鑒于被害人的傷殘等級已直接影響到本案諸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故辯護人人懇請法庭對劉慶望的傷殘情況依法予以重新鑒定,以確實保證本案量刑的公平及正義。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沒有為公司實際謀取利益。
李XX收受了林洪5萬人民幣,但各期進度款的支付,并沒有超越合同、協議規定的工程實際進度。因此,辯護人認為檢方的證據只能證明林洪送給李XX5萬元人民幣,但不能證明李XX收受這些錢財與其審核付款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即不能證明李XX因收受這些錢財而通過審批付款為林洪或嶺南公司謀取了利益。因此,李XX并沒有利用自已的職務為林洪或嶺南公司實際謀取利益。
李XX收受林洪5萬元人民幣,但沒有給國家、集體造成任何損失,危害后果顯著輕微
.。根據市審計局審計報告,該工程總造價為256665523元,至今仍有部分款項未付。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明知
由于存在認識錯誤,不能以張某某低報價格的事實,依據上述第(五項)認定“明知”。本案張某某低報價格的事實發生在新技術公司涉案一般貿易進口業務的..單之后,低報的價格是張某某根據海關審過的價格來的。廖一直認為海關審核過的價格會高于市場價,而且認為申報價格只要經過海關審核,即使有誤也不違法(有錯也在海關),廖基于這種認識錯誤實施的申報行為,不能認為是對走私犯罪的明知。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從案件發生的起因上看,被害人施某自身應負有一定的責任,被告人魏某某主觀惡性較小,可以從輕處罰
.。案發之前是因為被告人魏某某的小孩誤入被害人施某的商店里,被告人魏某某去店里抱小孩出來時,被害人先讓小孩出去,后又罵了被告人一句臟話,之后被告人又回到被害人的店里進行理論,被害人先推了被告人一把,雙方在互毆的過程中,被告人將被害人打傷的。對此有公安機關對證人馬某某的詢問筆錄第2頁中記載“我就看見他們雙方互相用拳頭搗對方”加以證實。天津孫瑞嶺律師 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第三、15“對于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案發的原因、犯罪的性質,被害人的過錯程度或責任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因此魏某某具有以上從輕處罰的情節。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岳某某的證詞自相矛盾,難以采信。岳某某在詢問筆錄中,改稱是“要我送10萬元資助他”,聲稱“不是借給他的,是送的
.。當時文某某的兒子確實出了事,急于用錢。我給他這10萬元之后,從來沒問他兒子要過,他兒子劉旭林也沒表示要還。事實上至今這10萬元沒還我。我告訴過文某某不要還這10萬元了”
.。這里,岳某某的證詞與上引2003年7月17日詢問筆錄明顯地有三處自相矛盾:其一,在如上所述的2003年7月17日的詢問筆錄中,岳某某稱文某某當時說的是“支持一下”,而這里改稱劉當時是要他送錢。要人支持一下與要人送錢,含義不同
.。那么,劉到底說的是要王支持一下還是要其送錢?顯然,從情理上說,劉不可能赤裸裸地讓王送錢。其二,即使單就本次證詞而言,岳某某的說法也值得懷疑:既然當時不是借,為何后來他會告訴過文某某不要這10萬元了?反過來說,既然后來告訴劉不要這10萬元了,那么,便說明當時說的不是要而是借
.。其三,如果文某某當時沒有說過等他兒子保釋后還這10萬元,岳某某為何會有“也沒問他兒子劉旭林要過”的說法?岳某某的供詞的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明其難以置信,另一方面本身就暗示著文某某當時確實說過是向岳某某借款,而不是向其索賄
.。
◇溫州市鹿城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因果
導致被害人劉某某死亡的一個重要證據即王某車速數據,因為公安機關程序違法而喪失。此起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能是王某超速行駛,也可能是陳某的施工機械違章上路,或者是鄧友華看管故障機械不力,抑或是崔某沒有嚴格按規定放置警告標志……在眾多原因中每一個都有可能,刑法上的因果..不是多因一果,而是一因一果
.。公安機關僅找出了一個所謂的原因,公訴機關憑借此單一原因起訴,勢必造成對刑法構成理論的誤解與錯用。假設崔某按規定放置了警告標志仍然發生了此起事故我們是不是會考慮王某車速與劉某某死亡的原因問題,因為從崔某離開現場到事故發生近4個小時,不知過了幾十輛車幾百輛車為什么僅王某這輛車出了事故呢?
所以,崔某主觀上沒有罪過,客觀上其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結果沒有必然的因果..,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構成,牽強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必然導致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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