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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麗水市看守所位于麗水市蓮都區城西葉塘下19號,路灣隧道邊,靠近三巖寺、麗水學院,路線導航:建議到溧水車站后,直接打的,到三巖寺即可。
律師提示:麗水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麗水市 刑事律師去麗水市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面談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無罪辯護、緩刑減輕處罰、維護合法權益。
◎麗水市看守所相關機構:
麗水市...地址:人民路公安新大樓
麗水市...蓮都區分局地址:蓮都區紫金路36號
麗水市...經濟開發區分局地址: 綠谷大道1號
麗水市森林...地址:蓮都區清遠街4號
◎麗水市看守所簡介
對于多數人來說,麗水市看守所是個神秘的地方,在押人員如何生活?在押人員如何關押?麗水市看守所舉辦社會開放日活動,記者跟隨十幾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社會監督員等入所參觀,一同揭開麗水市看守所神秘的“面紗”。
麗水市看守所管理嚴格,進入里面需要經過多道電子門。走進麗水市看守所,我們看到的就是規范化、人性化的管理。在看守所內,一個監室安排10名在押人員居住,根據季節變化,及時調整起床、做操、學.等生活作息時間。為了讓在押人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麗水市看守所里經常對在押人員進行談心、教育,在每個監室配有法律書籍供他們學.閱讀,以增強在押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化的管理使麗水市看守所工作井然有序,人性化的管理則讓在押人員安心改造
.。每一個在押人員進來都要經過嚴格的體檢,而每天醫生都要開展3至4次的巡診,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單位犯罪
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就謀利型犯罪而言,判斷單位整體意志,決策主體的整體性與利益歸屬的團體性,都是不可缺少的”(參見趙秉志、肖 《單位犯罪中單位意志的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罪屬于謀利型犯罪,依照該判斷標準,本案缺乏“決策主體的整體性”特征,因而缺乏“單位犯罪意志的整體性”。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張某某是被單位授權的其他人員,可以認定“單位意志的整體性”。我認為: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不能得出這個結論
.。《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具備下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
.。該規定的完整涵義應當是:“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換句話說,只有被授權的其他人員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走私犯罪,仍然決定、同意以單位名義實施該行為的,才構成單位犯罪——而本案張某某缺乏實施走私犯罪的主觀故意,因而不是該條規定的“體現單位意志整體性”的“被授權的其他人員”
.。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分析全案,能證明被告人刺傷被害人陳某的證據,為被告人供述、王某的證言
.。被告人的供述合法性存有異議,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尚待查證
.。而王某所證言系轉述被告人龔某的陳述,證明力存有瑕疵
.。除此之外無任何證據
.。也就是說該節事實除了被告人供述再無其他證據
.。刑事證據的證明要求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得出一個唯一排他的結論,方能作為定案的證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條規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而本案只有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尚待查證)沒有任何物證,一審據此認定案件事實顯屬不妥,不符合“五部委” 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死刑,一個人的生活即將被剝奪,然,據以定罪的事實卻毫無依據,實難讓被告人信服。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為查明涉案車輛突然發動的原因,并核實吳某某的供述,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申請公安機關對車輛進行偵查實驗,想通過偵查實驗明確以下兩個事實,..,當涉案車輛的檔位處于前進擋狀態,并且手剎也已拉好的情況下,踩油門時車輛是否可以前行;第二,手剎剎車狀態下車輛前行是否能夠形成錄像中(現場照片)中顯示的剎車痕跡?遺憾的是,本案的偵查機關并未做相關的實驗。尤其是檢察機關兩次退查都要求偵查機關進行偵查實驗,但偵查機關就是不愿意進行這種行之有效的取證
.。
無奈,第二次審查起訴屆滿,本案公訴人召集公安機關的兩位偵查人員和辯護人一同對車輛進行了實際測試,偵查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對相關測試的事實.同予以確認,但是偵查機關竟然仍然拒絕做記錄并不愿意以偵查實驗的證據形式固定測試記錄。以下是辯護人所做的記錄,請.調查核實。
案發時汽車是在手剎拉上狀態下行駛,也即如吳某某故意傷人,本案的事實就是:“吳某某因為協警李強拍照取證,心生殺人或傷人惡念并遷怒于和他沒有任何爭執的協警羅映輝,在沒有放下手剎的情況下,以傷害羅映輝為目的,故意駕車壓向羅映輝”。
其實,關于本案的定性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每一個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無論是辦案的刑警還是檢察官都知道怎么回事,在本案漫長的偵查過程中,在汽車測試的過程中,我們都有過交流。但辯護人不明白,堅持真理、實事求是怎么就那么難?!
本案被告人吳某某所駕駛的車輛碾壓了被害人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并不能因此推斷吳某某為故意
.。辯護人在網上搜索到很多相關案例,包括來回碾壓數次的,都因公安機關通過仔細研究錄像,認真走訪證人并做偵查實驗,從而查明了案件事實——行為人并非故意(相關案例,后文詳述)。如果本案的偵查機關堅持以查清事實真相為目的,那么辯護人堅信偵查機關會改變故意犯罪的定性。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1.被告人劉某某不是本案任何一宗走私貨物的貨主的事實;
2.對本案劉某某犯罪行為的定性應首先適用《刑法》..百五十六條,然后才適用..百五十三條..款之規定,因而劉某某不可能成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頂多只是犯罪集團(把劉某某的犯罪行為放在既某某主又有海關人員參與的.同犯罪 之中)的主犯之一的事實;
3.劉某某犯罪的主觀惡性不是極端嚴重的事實;
4.劉某某在歸案后有立功表現的事實。
本辯護人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劉某某定罪量刑時比照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從輕或減輕處罰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鑒定意見無效
本案的涉案物品,不僅是被告人所銷售的墨盒,還有其墨盒的外包裝、外盒、商標等。因此對涉案產品的真偽鑒定,應當對外包裝、墨盒外盒、墨盒內物質等分別進行鑒定。外包裝應當鑒定其色彩、圖形、紙板質量與真品的區別;墨盒外盒應當鑒定其造型、原料材質、印刷圖文色彩及形狀;而關鍵的墨盒內物質的鑒定,應當包括墨盒內物質的原材料成分、含量、配比、顏色、感光度及相關化學反應等內容。而本案由愛普生、佳能與上海新諍信公司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中,只有結論,毫無對比、分析,更無事實依據
.。盡管本案的被害人佳能及愛普生均聲稱自己具有鑒定真偽的技術及能力,但并未提供符合其能力的,具有客觀說服力的鑒定數據、分析、對比!因此其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根本不科學、不客觀、不可信,不應當作為本案定案根據!
依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4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鑒定意見的形式必須包含以上法定的內容,同時要有鑒定人的簽名。而本案愛普生、佳能與上海新諍信公司為鑒定人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僅有結論性意見,對鑒定過程、鑒定方法只字不提,更無具體鑒定人的簽名,不符合法定的形式。所以,愛普生、佳能與上海新諍信公司所作出的鑒定意見無事實依據,且不符合法定形式,依法應當排除
.。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黃某在××天堂后勤工程部做維修采購,低微的連具體的職務稱呼都沒有,工資一月1600元。財務經理張××遇到雜事時,都吩咐黃某去跑腿
.。前廳經理袁××曾在審問筆錄第6頁和庭審中陳述“……他(黃某)在××天堂里邊是辦公室里負責跑后勤買東西的……”,也印證了這點。
一個連小學都沒畢業的人,如果有人說他在后勤跑腿,很少有人懷疑;如果有人指控他干了“監督收銀” 、“核對單據”一類的象經理一樣重要的業務,于情于理,會有多少人去相信?如果這都能夠成立的話,那么這不是在建設法治,而是在破壞法治
.。
起訴書指控的證據只有相關被告的供述和鑒定過的十幾份手抄的紙條,鑒定的紙條不是財務上的單據,而相關供述矛盾重重,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遠遠不能夠做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確實、充分”
.。
關于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修正案已修改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十七條“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可見,黃某跑腿的行為雖屬于協助,但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其工資中也沒有賣淫的提成,被告人黃某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應依法宣告被告人黃某無罪。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駛,無法預見到受害人會越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橫穿,顯然這起交通事故屬于被告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依法應當不構成犯罪
.。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即過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時省道上正常駕駛車輛,且省道中間由混凝土隔離設施,被告人認為行人不會越過隔離設施橫穿省道,這屬于對交通規則的正常理解。
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刑法歸責原則,若構成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有過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沒有過失,因此被告人楊×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辯護人認為,從廣義來講,交流創造利益,而利益推動交流
.。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也是一種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種自然。如果幾個人,尤其是幾個朋友之間在交往的過程中互相給對方帶來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違反法律規定,相反還是有積極意義的。所以辯護人認為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是指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為李某謀取了不正當的利益
.。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為李某謀取的..項利益是向張某說情給李某貸款。曾經作過介紹、甚至曾經給張某打過招呼可能是事實,但這僅僅是為了促成一個有希望的企業良好發展。李某以非法手段貸到款項不是被告人能夠預知、能夠控制的
.。因為審查貸款是銀行的職責,對此,被告人是無權過問的
.。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為李某謀取的第二項利益是被告人找.交涉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從案卷材料可知,當時因為經濟糾紛,有人糾結帶黑社會性質的人員,每天在東方之珠在酒店鬧事,致使酒店無法正常營業
.。辯護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協調各方面力量對此進行處理并最終給予平息是對良好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維護,是有積極意義的事情,并不是給李某謀取刑法意義上的“利益”。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為李某謀取的第三項利益是被告人為商業銀行南環支行拉存款。很顯然,被告人幫忙拉存款、以及打電話請求存款單位“少動這筆款”是為了銀行或者說是為了張某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李某的利益
.。同時,拉存款在銀行界是經營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務,都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不正當的利益。當然,該筆存款后來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對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為了給李某實現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觀上并沒有過錯。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首先從引發本案的誘因來看,兩被害人受邀與被告人李某和孫某,逛街、泡吧、唱歌、喝酒,又進而各自開房,雙方這一系列的行為讓被告人以為被害人思想、行為開放,最終誘發了被告人的犯意。
縱觀全案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以及受害人的身份和行為來看,本案發生有其特殊性,被告人僅僅是抱著玩玩、一夜情的想法,希望能夠與黃某發生..,正是在這種不純正思想的指導下,觸犯刑法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見色起意類型和無特定犯罪對象的強奸案件
.。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未造成重嚴重的社會危害,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的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請求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
◎麗水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入室搶劫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1條規定:根據《搶劫解釋》..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是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網吧4樓407房遭遇被告人李某某搶劫,該房間屬于網吧休息間而不屬于家庭生活宿舍,并不滿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
.。因此,本案僅僅構成一般搶劫而不構成入戶搶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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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量刑標準中毒品案件的標準是什么?
現如今,我們看到有關法制的節目或是想到法律,最先出現在腦海中的主角應該就是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法院作為法律在現實世界的化身,作為正義的
執行者,一直有一種嚴肅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同樣他們給出了
量刑標準也值得我們學習與思考,那么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
量刑標準中有關毒品案件的標準?一、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
量刑標準中有關毒品案件的標準?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
量刑標準有關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少會做幾年牢? 法律是保護公民的良好武器,在這個躁動的年代,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模式也越來越復雜,人們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容易滋生,人們對于自己情緒的控制也越來越難,那么如果發生打架斗毆或是其他嚴重的違反法律的事情就會涉及到坐牢問題,那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少會做幾年牢?我們來聽聽我們的回答吧。一、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少會做幾年牢?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假釋,實際
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需要服刑五年。《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適.
離婚撫養孩子的依據在我國是怎樣的?
在現代中國,可能有些夫妻為了孩子的教育以及生活問題,明明感情已經破裂了卻選擇還是不
離婚。實際上確實
離婚之后孩子會面臨著很多的困境。比如說需要跟隨其中一方一起生活。另外一方就可能不經常見面。那么
離婚撫養孩子的依據在我國是怎樣的?一、
離婚后確定撫養人的依據是什么?我國《婚姻法》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
協議時,由人民
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
簽訂勞動合同后檔案的去向?
簽訂勞動
合同后檔案的去向?現在很多單位都不保管勞動
合同,檔案可放在人才市場,或者暫時自己保管都可以。二、勞動
合同的定義?勞動
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
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
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
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
協議。根據這個
協議.
哪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賠償?
哪種情況解除勞動
合同不給賠償?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以下三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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