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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河南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師擔任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合眾公司”)訴被告XXX、第三人XXX代位權糾紛一案原告方代理人。結合庭前了解的情況,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原告認為,上訴條件均已成就,條件(四)的成就自不待言,以下重點論述條件(一)、(二)和(三):
一、原告對第三人所有的債權合法且已經到期,數額已經確定。
根據原告提供的供貨對賬單顯示,截止2020年12月底,原告向第三人已供貨款合計200萬元,第三人已支付100萬元,尚欠100萬元。
根據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供需合同》,此處省略”
第三人應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0萬元,第三人已支付100萬。原告已于2021年1月20日向第三人出具書面《催款通知書》,但是第三人以本案被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為由,拒不支付。由于第三人的項目已經長期停工,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為保障原告的合法債權,原告要求第三人支付剩余全部貨款100萬元。
二、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對本案被告的到期債權,對原告造成損害。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可知,本案被告尚欠第三人已到期未償還債權1000多萬,但是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已構成“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第三人怠于行使債權對原告的損害極大,因此,原告行使代位權,要求本案被告在第三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第三人對原告的債務100萬元。
綜上所述,原告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有據,應受法律保護[中法網]。第三人對被告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且不是專屬于第三人自身的債權。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了原告債權的實現。為了充分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之規定,原告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業已成就,望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師
河南XX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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