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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行賄罪案一審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Y某之子Y某某的委托,指派石斌律師擔任本案被告人Y某行賄案的一審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接受委托后,通過查閱案卷材料,會見被告人本人,參與了庭審調查。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Y某犯行賄罪定性沒有異議。現根據本案事實和并結合法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對被告人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被告人Y某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建議法庭對被告人Y某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被告人Y某具有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情節。
(一)被告人Y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在分則部分規定從寬處罰的特例。“被追訴”的標志是立案決定的作出。立案階段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被告人在偵查機關還沒有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本案是20xx年10月22日XXXXX局決定立案的,詳見《立案決定書》。20xx年10月21日被告人Y某自己寫的一份自述材料、20xx年10月22日XXXXX局詢問被告人Y某時做的詢問筆錄,均能證實被告人Y某主動交代其在XX局處理拆除違章建筑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執法人員20000元的事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被追訴前”的法定量刑情節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Y某在被追訴后主動、如實交代了行賄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行賄人被追訴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四項也明確提到“行賄人在被追訴后如實交待行賄行為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從辦案機關偵查筆錄中,可以看出,被告人Y某也是如實供述并交待了自己行賄事實,這一情形同時也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一)客觀方面,被告人在實施行賄犯罪中,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沒有造成集體的財產損失。
(二)本案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行賄罪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對被告人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Y某在被追訴后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屬于初犯。此前沒有前科劣跡,除了本次行賄的行為外,沒有參與過違法犯罪活動,未受到任何處分。
三、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Y某免于刑事處罰或減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Y某對行賄的危害已經充分認識,被追訴前和追訴后主動、如實交代行賄行為,在被檢察機關及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期間,積極主動去公安機關按時報到,確實有悔罪表現,再犯可能性較小,符合適用非監禁刑的條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情形,且被告人Y某的行賄行為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對被告人Y某從寬處罰的同時,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為盼。
辯護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辦案結果:一審法院判采納了辯護人緩刑辯護意見,判處Y某行賄罪緩刑。
[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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