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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被告人周X在未取得小汽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五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當日15時2分許,被告人周X駕駛車輛行駛至五邑路與南山XX向右轉彎時,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與被好人李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重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駕車逃離現場。經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周X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李X承擔次要責任。本院認為,被告人周X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肇事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十七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二、法院意見和律師辯護意見概要。
1、被告人周X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且找時候逃逸,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2、被告人周X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周X為被告人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并與被害人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對其可以酌定從輕處罰。4、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X不屬于肇事后逃逸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中法網]。5、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X積極賠償并與被害人協商并獲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6、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周X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三、法院判決結果。
根據被告人周X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在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周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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