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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26 16:34律師
一、案情簡介。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三人經密謀后,在江門市新會區三江鎮某地盜竊得到被害人電纜線,價值人民幣近30000元,該院認為仲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對仲某判處1年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庭審中,檢察院堅持對被本案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二、律師工作。
1、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安排會見了仲某,其對盜竊的事實不持異議,并表達了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想法,會見后,律師隨即安排時間前往辦案單位江門市...新會分局三江...、大鰲...,將仲某自愿退贓退賠的意愿轉告了辦案民警,并懇請辦案民警能夠居中聯系受害人以及其他幾個嫌疑人家屬,希望 終促成退贓退賠事宜,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爭取法院的寬大處理,后經多方協調達成共識,律師起草了諒解書,在辦案民警的見證下,被害人獲得賠償款,并簽訂了諒解書,一份諒解書交由辦案機關附案。
2、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聯系檢察官,并向和核實退贓退費獲得諒解的事實,并懇請檢察院能夠適用認罪認罰的程序,隨后律師會見了仲某,并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關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大致內容是:1、認罪認罰是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新規定,所謂認罪認罰,是被告人對于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認罪認罰后是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均沒有異議,若對以上一項或幾項有異議,可以選擇不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不用適用認罪認罰規定;2、《認罪認罰具結書》經辯護律師或看守所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3、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法院一般將直接依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及相應《起訴書》載明的內容認定犯罪事實,且法院對檢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議一般應予采納;4、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書面申請撤回,檢察院會重新作出量刑建議;5、撤回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作出有罪供述的證據;6、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若檢察院同意,可以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此后,檢察官聯系律師,安排時間完成了認罪認罰工作,并在提起公訴時將《認罪認罰具結書》移送給法院。
三、開庭辯護和法院判決結果。
辯護意見概述:一、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仲某犯盜竊罪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在盜竊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理由有如下幾點:1、本次盜竊活動是由其他被告人發起和召集的,包括盜竊地點的確定、盜竊時間的確定、盜竊人員的聯絡都由其負責和組織,因此,其對整個盜竊團伙共同犯意的形成起著決定性作用;2、本案當中的作案工具有兩輛三輪車、扳手、鐵剪、鐵棍和幾雙白色的勞動手襪,而被告人仲某并未提供任何工具參與盜竊活動;3、盜竊活動幾個環節中,雖然各有分工,但被告人仲某僅負責拉電纜,并且該環節并未仲某一人所為,其他兩人均由參與,但在剪斷電纜線的環節和拆接線盒的環節均是其他兩個被告人分別負責,被告人仲某沒有參與其中;4、此后銷贓環節、談價格環節均沒有參與;5、被告人仲某并不清楚電纜賣了多少錢,在分贓環節,由其他被告人決定仲某獲取金額,經核實,其他被告人非法獲益金額遠遠高于仲某。二、被告人是初犯,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已經認罪認罰,另有犯罪中止情節。
法院判決:檢察院建議對仲某判處1年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庭審中,檢察院堅持對被本案被告人不適用緩刑。法院 終判決被告人仲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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