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律師>>律師文集
一、案情概要。
劉X自稱,自己是2015年3月份入職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模具工,工資每月為7000元,工資銀行轉賬發放,截至仲裁前,單位仍有工資拒不發放。2020年初,單位以經營困難為由,多次通知其放假,未依約提供勞動條件給劉X,劉X認為,這是單位有意為難自己,單位經營狀況他不清楚,但是單位僅通知其一人休假,這明顯是刻意為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自己被單位變相解除,劉X與單位負責人的 、現場談話都證據保存了下來,這些證據可以較為充分的證明單位希望其離職的意見。期后,單位要求劉X辦理離職手續,并讓其簽訂《離職申請書》,劉X在離職一欄備注了“公司讓其一人休息,等于是逼我自己走”等內容。
二、律師意見。
1、勞動者與單位關系僵持不下,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逼迫其離職應該注意證據的收集。
在這個案件中,劉X就做的非常好,其與單位負責人的 記錄被完整的保存下來,另外,有時現場談話的錄音,也保存了下來,這些證據證明力不見得一定非常強,也可能因為未經負責人同意錄音,面臨被仲裁委、法院不予采納的風險,但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勞動者還是要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基本的證據,不然,仲裁委、法院如何支持你。而單位作為法律意識較強的主體,勞動者很難收集到對其不利的、直接的、書面化證據,因此,勞動者要通過 、短信、郵箱、錄音、錄像、拍照等多種手段,盡量收集證據,讓證據鏈更加完整一些。
2、勞動者的現狀和無奈。
律師接觸很多關于勞動關系解除的案件,一般來講,對于工齡較長、工資較高的勞動者,法律意識較強的單位一般不會任意解除勞動關系,因為一旦行為不慎,就需要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給勞動者,這樣代價太高,所以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單位就會選擇“溫水煮青蛙”的方式,慢慢和勞動者熬,譬如不提供勞動條件,少派件給你做,有的是調換工作崗位,有的是放假,總之就是讓勞動者自己崩潰,迫使其自己申請離職,根據法律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申請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可拿的。具體到這個案件,單位就是放劉X的假,發放其 低工資,大家都知道, 低工資如何能養家糊口。
3、本案本質上是單位想解雇劉X,而形式上是劉X自行申請離職,若提起訴訟,勝敗五五之數。
本案的對劉X有力證據有兩點:其一,在簽訂《離職申請書》前,單位負責人已經表達單方解雇劉X的想法,如果沒有這些證據,劉X敗訴的可能性就非常高,這位這些證據可以反映勞動關系解除的本質,本質就是并非劉X自己不愿意做,而是單位可以放假,變相逼迫其離職,嚴重影響其生活;其二;雖然劉X簽的《離職申請書》,從表面上看,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給劉X,但是劉X在離職原因備注的很清楚,那就是“公司讓其一人休息,等于是逼我自己走”。綜上所述,綜合勞動者和單位地位、法律意識的強弱對比,這個案件在目前證據的基礎上,雙方都有各自的說法,各自提交的證據都無法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仲裁委、法院按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方案裁決是 恰當的,這正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的體現[中法網]。
三、仲裁委、法院裁決、判決。
根據查明事實,可知劉X申請離職,主要原因是單位經營困難,無法為其提供工作條件,導致其收入減少,而單位在劉X離職前也向被告發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四、律師總結。
1、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仲裁員、法官即便相信你的說法和主張,也不會支持你。對于勞動案件,雖然對于有些事項,是由單位舉證,但是大部分的事項,還是需要勞動者自己舉證,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一般勞動者舉證達到一定的采納度,仲裁委、法院都會支持或部分支持你,就像本律師代理的違法解除賠償案件,我們要求的是賠償金,有部分案件因為舉證能力的問題, 后,仲裁還是依據“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判決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單位和勞動者相互僵持的過程,苦的不僅是勞動者,單位其實也很煩惱,不要輕易的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敢于爭取,多多取證,單位一般也是知道勞動者在收集證據,他們也每日在擔心法律風險,可能時間長了,雙方的心氣也就下來了,說不定就協商解決了。另外,千萬別相信單位承諾先簽訂“離職申請書”,再結算工資和經濟補償的說法,當然,凡是不能絕對,但是風險非常大,在律師看來,這是一個給勞動者挖下的大坑,就等你往下跳。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www.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