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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南富航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某某縣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擔任被告人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的一審辯護人。通過查閱有關證據材料,會見被告人,對本案已經有了清楚的了解,現辯護人就本案發表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并懇請合議庭予以采納。
一、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持異議。
二、被告人某某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某某在公安機關的幾次筆錄中,均答非所問,有時無法表達清楚自己犯了什么事,說明被告人某某沒有辯認和控制能力。郴州市某某司法鑒定所的“郴某某司鑒所[2020]精鑒字第某某號”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某某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作案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因此,對被告人某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其處罰。
三、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坦白。
四、被告人某某已離婚,其父母年長、子女年幼,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人的責任。被告人愿意賠償被害人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當減輕被告人的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某某患有精神分裂證,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司法機關依法對其從輕判處[中法網]。
辯護人:湖南富航律師事務所
柏 云 菊 律師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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