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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冀民申65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并案被告、二審上訴人):衡水市桃城區農業農村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中心大街民生胡同22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并案原告、二審上訴人):王xx,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中法網]。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汝東,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衡水市桃城區農業農村局因與被申請人王xx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終11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衡水市桃城區農業農村局申請再審稱,自2006年以來,申請人一直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被申請人發放報酬,只是近兩年來由于經費緊張,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不斷提高,沒有及時調整,再早單位發放工資均是采取現金方式,發放工資記錄等依據《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只保留兩年,一審法院以申請人未提交有效證據,據此認定被申請人主張沒有法律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完全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主張一直按照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向被申請人發放工資,只是近兩年工資低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審法院未予采信,并無不當。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衡水市桃城區農業農村局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牛世紅
審 判 員 李京山
審 判 員 宋修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賈玲玲
書 記 員 聶文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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