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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盧某某家屬的委托,擔任一審辯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相關案卷,現結合法庭調查及公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據,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辯護人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中指控被告構成開設*場罪的罪名及次數及金額,沒有異議。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抽屜內查獲的現金32000元,作為開設*場罪的*資有異議,通過今天的庭審及所有的案卷資料,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32000元為*資,且被告人盧某某對32000元毫不知情[中法網]。
三、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從未實施過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現良好,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在部隊當過兵,并且得到過嘉獎,系黨員,黨齡長達十年之久,有固定的職業,具體職業為牙科醫生。
第二、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好,當庭認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誠懇交代、認罪伏法的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懇請.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第三、被告盧某某構成坦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揭發同案犯,具體體現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以及.的詢問等。
第四、被告人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應當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在本次犯罪中,被告盧某某既不是開設*場罪的組織者,也不是提出者,開設*場的場所也不是盧某某承租,以及負責召集參與*博的人員也非被告人盧某某,負責*場的抽頭、放貸的人員也并非被告人盧某某招聘,被告人盧某某有固定的職業,即牙科醫生,也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并非完全靠開設*場抽頭取利,只是在上班閑暇之余,打牌偶然參與了開設*場,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
第五、被告人盧某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有別于其他專門開設*場罪的情節,請合議庭對其從輕處罰被告盧某某在大竹縣XXX開設的*場的時間參與到案發,前后總共只有十天左右,持續時間不長,被告人不是每一天都有參與其中,只是空閑時間參與*博,并且在參與的情況下才享有抽頭取利。因此被告人盧某某所參與的次數較少。這一事實已經在法庭調查中,由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予以證實,公訴機關對這一事實也是予以認可的。相對于其他專門開設*場罪的情節相比,*場的開設時間較短、場次較少,影響較小,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六、被告盧某某有強烈的悔罪表現,表示愿意交納罰金,請合議庭量刑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鑒于被告人盧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不大,懇請合議庭能夠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給予緩刑考慮,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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