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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房地產公司與買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有近十個買房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剩余房款不再支付,原告某房地產公司同時向.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買房人支付違約金。被告陳某是該近十個買房人中的一個,收到.的應訴通知書后,被告陳某找到了仇伶律師,仇伶律師接受委托后,剛開始想以違約金過高的觀點入手,爭取要.調整違約金。但在仔細研究證據后,仇伶律師發現本案有兩份合同,除了簽訂日期不同外,合同名稱、頁數、內容均相同,這也就是其他案件的律師忽略的關鍵,因為合同頁數有42頁,一般人基本上都是看一下合同前面、后面,中間翻一下,但是仇伶律師卻對兩份各42頁,共84頁的合同逐條逐條,并反復地看,最終發現被告陳某并不構成違約。
雙方簽訂的..份合同是2018年10月31日簽訂,該份合同第五條約定被告陳某應當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37683元,余款7 81元由被告陳某向(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合同附件四約定,買受人必須在2018年10月31日支付購房款37683元,并向貸款銀行辦理按揭申請手續;必須在2018年11月30日支付購房款195981元,在2019年1月31日支付購房款520000元[www.hbhongyijixie.com]。
雙方簽訂的第二份合同是2019年6月14日簽訂,該份合同第五條約定被告陳某應當于2019年6月14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233664元,余款520000元向銀行(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該合同附件四約定:買受人必須在簽訂合同時付該商品房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即37683元給出賣人,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貸款機構辦理按揭申請手續,買受人必須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總房價款的百分之陸拾玖即520000元給出賣人。
就同一標的物,雙方先后簽訂了兩份合同及附件、附錄,在后所簽合同應是對之前合同的變更,在后合同約定買受人應當于2019年6月14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233664元,余款520000元向銀行(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同時該合同附件四又約定買受人必須在簽訂合同時付該商品房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即37683元給出賣人,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向貸款機構辦理按揭申請手續,買受人必須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總房價款的百分之陸拾玖即520000元給出賣人,從中可以看出本合同與附件四在購房款交付方面的約定是相沖突的,且附件四中將簽合同時過去沒有發生的事要求被告陳某回逆做到的約定,是脫離現實而有違客觀規律的,因而也是無效的,雙方理應只能依照在后簽訂的本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陳某依約交付了首期購房款,其后雖未再支付分文,因本合同沒有約定余款交付的具體日期,被告陳某并不構成違約[中法網]。.沒有支持原告某房地產公司要求被告陳某支付7萬余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仇伶律師與被告陳某去.拿判決書時,法官說了這樣一句話:“這近十件案件相同,除了你這一件沒有支付違約金,其他的或者全部支付了,或者協商降低了違約金,其他的律師都沒有發現證據的瑕疵,認真負責的律師是多么重要呀!”法官的認可讓仇伶律師感到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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