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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孫某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孫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到貴院提交了相關手續并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
其次,辯護人認為,孫某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量刑情節:
一、孫某某從網上為自己購買本科學歷證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本科學歷證屬于事業單位頒發證書,并非國家機關證件。根據《刑法》第280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偽造學歷證的行為才構成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而本案中孫某某只是為自己購買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
二、孫某某在幫助周漁購買教師資格證過程中,沒有獲利,純屬幫忙,應認定為幫助犯,屬于從犯[www.hbhongyijixie.com]。
根據案卷材料顯示,周漁與孫某某是同事..,周漁將1400元和自己的身份證信息、照片、收件地址發給了孫某某,讓孫某某幫忙購買一個教師資格證[中法網]。孫某某通過 方式將1400元錢和周漁相關材料發給了張飛,自己沒有獲取任何利益,純屬于幫忙,孫某某屬于從犯,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三、孫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孫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前后一致,符合《刑法》第67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坦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四、孫某某認罪認罰,主動交納罰金,應對其從輕量刑。
孫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對自己的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并且主動交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五、孫某某平屬于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孫某某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主動交納罰金等從輕量刑情節,希望法庭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及量刑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此致
辯護人:周汝東
二〇二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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