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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于XX,女,X族,生于19XX年0X月1X日,住 。身份證號碼: , : 。
答辯人:于XX,男,X族,生于19XX年0X月1X日,住 。身份證號碼: , : 。
被答辯人:虎XX,男,X族,生于19XX年0X月1X日,住 。身份證號碼: , : 。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約財產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不符合案件基本事實[中法網]。
答辯人于XX與被答辯人虎XX經人介紹,于201X年2月2X日認識,同年3月2號訂婚,并于3月16日在被答辯人家里舉行結婚儀式,答辯人于XX陪送物品六萬多元,包括電腦、冰箱等家電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時將票據全部交付于原告虎XX一家。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由于答辯人于XX未達到法定婚齡,兩人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答辯人只能等待達到結婚年齡與被答辯人登記結婚,現答辯人請求被答辯人返還彩禮,對答辯人及孩子的后續生活全然不顧。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取名虎XX,被答辯人只顧個人感受,沒有盡到他的基本義務,答辯人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諸多卻不受待見。被答辯人個人和家庭經濟條件良好,但平時多次逼迫答辯人外出借錢供他使用,201X年X月X日,因答辯人于XX并未借到錢款,被答辯人虎XX對于XX已無感情可言,索性將女方趕出家門,其無奈之下抱著孩子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而并非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說的于XX擅自離家出走,多次勸回拒不回家的情形。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同居..亦應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依法從保護女性合法權益方面予以酌情考慮。
因答辯人于XX未達到法定婚齡,兩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從社會生活常態及立法原意來看,該規定是針對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答辯人于XX與被答辯人虎XX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當地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具有公示性,意味著男女雙方取得了夫妻名分,鄉鄰群眾也認可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答辯人于XX在共同生活期間懷孕并生育一子,雙方除未辦理結婚登記外,與法律認可的婚姻..并無實質性差別。提出返還彩禮的是被答辯人,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也是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造成,故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沒有法律依據。
三、從女方陪送物品,在共同生活期間撫養子女及女方權益保護來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沒有事實依據。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訂婚并舉辦了儀式,答辯人于XX為于XX陪送物品六萬多元,答辯人父母均為農民,依靠種地為生,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因孩子出生后體弱多病,被答辯人向答辯人給付的錢款已全部被用來支付孩子醫療費及生活支出。此次由于被答辯人的過錯對答辯人于XX不管不問,將沒有任何過錯的于XX趕出家門,其無奈之下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因女方生育身體受到損害仍需繼續調養且年齡尚小,無法出門賺取生活費來撫養孩子,基本依賴于父母的經濟支撐。基于以上情形,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沒有事實依據[www.hbhongyijixie.com]。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公,根據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切實維護兩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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