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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 與原告 經人介紹,于2017年2月28日認識,同年3月2號訂婚,并于3月16日在原告家里舉行結婚儀式,被告 陪送物品六萬多元,包括電腦、冰箱等家電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時將票據全部交付于原告 一家[www.hbhongyijixie.com]。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由于被告 未達到法定婚齡,兩人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只能等待達到結婚年齡與原告登記結婚,現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對被告及孩子的后續生活全然不顧。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取名 ,身份證號:...
。原告只顧個人感受,沒有盡到他的基本義務,被告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諸多卻不受待見。原告個人和家庭經濟條件良好,但平時多次逼迫被告外出借錢供他使用,2018年10月12日,因被告 并未借到錢款,原告 對 已無感情可言,索性將女方趕出家門,其無奈之下抱著孩子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而并非原告所說的 擅自離家出走,多次勸回拒不回家的情形。
因被告 與原告 雙方訂婚并舉辦了儀式,被告 為 陪送物品六萬多元,被告父母均為農民,依靠種地為生,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因孩子出生后體弱多病,原告向被告給付的錢款已全部被用來支付孩子醫療費及生活支出。此次由于原告的過錯對被告 不管不問,將沒有任何過錯的 趕出家門,其無奈之下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因女方生育身體受到損害仍需繼續調養且年齡尚小,無法出門賺取生活費來撫養孩子,基本依賴于父母的經濟支撐。基于以上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沒有事實依據。
本案被告 與原告 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當地習俗,舉辦訂婚儀式具有公示性,意味著男女雙方取得了夫妻名分,鄉鄰群眾也認可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被告 在共同生活期間懷孕并生育一子,雙方除未辦理結婚登記外,與法律認可的婚姻..并無實質性差別。提出返還彩禮的是原告,未能辦理結婚登記也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沒有法律依據。同居..亦應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依法從保護女性合法權益方面予以酌情考慮。
辦案經過:
在接受委托后,我們積極協商處理方案,形成對應的訴訟策略,收集相關證據,為當事人當時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開庭應訴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案件結果:
.最終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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