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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判離,女方二審爭取財產終獲支持!
案情簡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雖有爭吵打鬧,但這是夫妻之間正常的相處,同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生活5年,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的,在訴訟期間,雙方雖處于分居狀態,但是彼此之間一直聯系,且兩人有婚生女,孩子的成長離不開父親的陪伴,更離不開完整的家庭。其次,原審在未征得原審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做出離婚的判決,嚴重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改判雙方不解除婚姻..。
1、上訴人不應向被上訴人返還彩禮。被上訴人給付第三人的彩禮全部用于歸還了被上訴人的債務[www.hbhongyijixie.com]。同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共同生活5年左右,婚生女的生活費用等亦是由上訴人負擔,因此,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彩禮。
2、案涉夫妻共同財產 小區的房屋由上訴人實際居住至今,因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再無其他住所,請求.依法改判房屋由上訴人實際所有,向被上訴人根據房屋實際價值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3、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月固定收入2651元的事實明顯存在錯誤[中法網]。原審判決并未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經濟狀況,考慮到婚生女年僅四歲,其他日常生活方面開支較多,包括孩子的上學等一系列費用開支,同時按當地最低生活標準來說,被上訴人每年支付6360元撫養費確實無法滿足孩子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上訴人請求.判決被上訴人適當增加撫養費[中法網]。
因被上訴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同居、家暴等情形,
被上訴人作為過錯方,理應向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辦案經過:
在接受委托后,我們積極協商處理方案,形成對應的訴訟策略,收集相關證據,為當事人當時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開庭應訴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www.hbhongyijixie.com]。
案件結果:
.最終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4條第1款:“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中法網]。”及第14條第2款:“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4款:“(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25條第2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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