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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4、離婚案件撤訴的后果
離婚案件是法定必須進行調解的案件,由于離婚案件中摻雜著太多的情感因素,經過.調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的感情或者對方真誠悔過而和好、原告撤銷訴訟的現象時有發生。那么,撤訴后會有哪些后果呢?
一、當事人一旦申請撤銷訴訟,案件即告終結,當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對于大多數離婚案件,在..次提起訴訟時,.通常不會判決離婚
.。但是在..次訴訟中確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能夠為第二次訴訟做好鋪墊,提高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當事人撤訴后再提起訴訟的,相當于..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樣做只是在浪費時間。
二、對于撤訴后重新提起訴訟的,《民訴意見》..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而《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維護家庭穩定、維系夫妻感情。那么,如果當事人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撤訴的案件,是否也受六個月內起訴不予受理的限制呢?個人認為,不是的。
實踐中,會遇到因為管轄權異議需要移送的案件、不滿六個月即提起第二次訴訟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未滿法定期限即提起訴訟的案件
.。法官為了方便結案,勸說當事人撤訴,當事人便撤銷了訴訟
.。基于上述原因撤訴的案件,其本意并不是因為有和好的意圖,如果一味的強調要六個月后才能提起離婚訴訟,無疑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困擾
.。《民訴意見》中,用“可依照”而非“應依照”,也是在間接的說明,對于撤訴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去判斷是否一律適用六個月后內起訴不予受理的規定。由于各地.對法律的適用會有差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不是本著和好的本意自愿撤訴的情形,其他情形 等著.駁回訴訟,這樣再次起訴時,就沒有時間限制了。
鑒于撤訴給當事人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在這里提醒當事人,撤訴需謹慎!
160、離婚案件中經濟幫助的理解與適用
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離婚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包括:
1、一方生活困難。所謂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可見,生活是否困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離婚時的財產能否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離婚后有沒有住處。其財產能維持生活,但離婚后無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有住處但財產不能維持生活的,也屬于生活困難。
2、生活困難發生在離婚當時。即在離婚時,其個人的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就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時其財產能夠維持生活或離婚以后發生困難的,不能適用經濟幫助。
3、或雙方經濟條件差異大的或另一方有幫助能力的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經濟幫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難,即有幫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難或者住房狹小,無法提供幫助,也不能強行要求其幫助。
三、適用經濟幫助的方法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力,暫有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可以是長期幫助,也可以是短期幫助;至于幫助時間長短,可以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生存能力、夫妻..存續期間生活水平、雙方年齡狀況、子女撫養來確定
.。
.。
2、對于老年人離婚的,一方年老體弱或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安排
.。
3、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人民.在判決一方以住房給另一方進行幫助時,應從嚴掌握
.。
4、在經濟幫助執行期間,受資助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已能夠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幫助即可終止
.。
5、離婚后,一方重新起訴要求對方給予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經濟幫助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嚴格把握,既要保護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又要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以達到法律立法的本意
.。
35、西安律師事務所淺析家庭暴力的防治
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復雜的社會現象,反家庭暴力也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參與,這樣才能有效地 制止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
1、加強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
我國現行刑法以及新婚姻法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范都 比較原則、抽象,對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暴力 事件在法律適用上顯得力不從心。
因此,有必要加大立法力度,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1) 在條件成熟時加強和完善人大立法
.。現行法律法規涉及家庭暴力多為自訴
罪,不告不理,且只有 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才施以量刑偏輕的刑罰,難以對家庭暴力犯罪 構成有效的威懾。建議某些自訴罪 可改為
公訴罪,在時機成熟時可以制定一部單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在該法中詳細列明 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家 庭暴力行
為的表現及其法律責任,國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內容。 (2) 最 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可進行司法解釋以彌補國家立法的
不足。立新法是一個復雜而漫長的過程, 而我國現有法律結構已經是一個比較好的架構,我們應該 著重考慮如何更好地利用它
.。就對
于家庭暴力 的制裁而言,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對現有法律涉及家庭暴力的部分做一些司 法補充和擴大 解
釋。
2、強調立法的同時更應當強調執法。
在加強和完善立法的同時,執法部門應嚴格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現在一些執法機關不愿過多 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導致同樣
的暴力行為發生在非家庭成員 之間可能會處罰力度很嚴,發生在家庭之中 往往無人干預。 實際上, 家庭暴力的實質也是一種侵犯他
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無論夠不夠得上犯罪, 《中 在 華人民.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中都規定了
相應的處罰手段。現實 生活中行為人毆打家庭成員造成輕傷,或長期有毆打行為,關押家庭成員, 用暴力手段使妻子在眾人面 前暴露
身體等等行為,都可以定為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并處以相應的刑罰
.。輕微傷可 由公安機關拘留,重傷可以定 罪,
即使虐待也可以通過調查認定。
3、建立完整的反家庭暴力的社會保障體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醫學鑒定室于 1995 年專門開設 了國內..家專門從事家庭暴
力傷害的法醫鑒定門診,但從這幾年的實踐看,主動來做鑒定的受害人并不 多
.。這里面有信息渠道不暢的原因,同時也反映了社會尚未
建立完整的反對家庭暴力的體系,沒有形成保 護個人利益在家庭中也能免遭侵犯的機制。因此有必要建立 反家庭暴力的社會保障機制
,努力增強人們 的防范意識,并使警察成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形成有醫療、鑒定、律師、婦聯、公安及心理康復等機構組成的“反家
庭 暴力網”,各組織相互協調配合,從根本上來控制家庭暴力,推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 行動。
10、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應持那些證件或證明材料?
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持:本人的戶口簿(95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紅色底板)、《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11、新婚姻法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
很多當事人熱情的稱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為“新婚姻法”,這篇文章著重分析“新婚姻法”中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的當事人夫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
.。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
.。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愿與對方解除婚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
.。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同財產的分割、.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并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于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6、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就有管轄權
.。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的規定,我國.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管轄
.。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轄權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起訴的,受訴人民.有管轄權。
162、《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主要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個人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強制或干涉的自由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的內容,其中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是婚姻自主的前提,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國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但這一自由是相對的,婚姻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這一權利而不能濫用權利。
163、結婚的要件都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結婚包括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
法定條件是: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只有雙方都是無配偶的人,才可能結婚。
禁止條件是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男女雙方只有在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并不違背禁止條件的情況下,才可能申請結婚,在辦理好有關的登記手續后即成為合法的夫妻。
167、離婚協議書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同生活,未與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170、為撫養子女的一方探視子女不是必須經對方同意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因此,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視子女不需要對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對方配合,當然,探望子女也要考慮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視權不僅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
權利
.。
174、結婚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結婚合意
.。結婚合意是指當事人對雙方間確立夫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這要求:(1)意思表示當事人有婚姻行為能力。婚姻行為能力是一種特殊的行為
能力。在一般情形下,公民已屆成年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婚姻行為能力以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婚姻意思能力為條件
.。因此,已成年未達法定婚齡的,已達法定
婚齡但欠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者在表示意思時處于精神錯亂或無意識狀態的,均不能為有效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
.。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則與婚姻成立無關
.。
(2)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不是受脅迫的結果。如果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受脅迫的結果,則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但是因受欺詐而結婚的,婚姻..是有效的,只能
通過離婚解決。(3)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法定方式。婚姻行為是要式行為,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只有采取法定方式,即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需到婚姻登
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2、達到法定婚齡
.。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是無配偶的人。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不得結婚
.。無配偶包括三種情況:未婚;喪偶;離婚。
4、不存在婚姻障礙
.。婚姻障礙主要有:(1)重婚;(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獲準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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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未簽收是否可中斷訴訟時效? 郵寄未簽收是否可中斷訴訟時效?郵寄未簽收是不一定能夠中斷訴訟時效,若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收到的是催款函,則能引
起訴訟時效中斷;若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則不能引
起訴訟時效中斷。二、證明所寄物件為催款函債權人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向債務人郵寄過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債務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況討論:1、對于債務人已簽收的郵件,無論是債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者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者加蓋公章。因為郵局不可能將郵件交由與債務人無關的人.
哪些屬于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
哪些屬于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一、哪些屬于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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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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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1、雙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寫,也可以沒有原因,直接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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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孩子
撫養權由父、母變更給母、父等。3、
撫養權變更后,沒有
撫養權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自己約定)。4、
撫養權變更后,沒有
撫養權一方()孩子如何探視(自己約定)。5、其他約定。二、法定變更
撫養權的條件有下列.
審查起訴延期通知會發給受害者嗎
一、審查
起訴延期通知會發給受害者嗎?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審查
起訴延期通知是否需要發給受害者,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有可能不會直接告知受害者審查
起訴延期了,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
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審查
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
一、離婚起訴不
起訴財產分割
法院是否會立案?
一、
離婚起訴不
起訴財產分割
法院是否會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話
法院就會立案,財產分割只是
離婚雙方要做的財務安排,但不影響
離婚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
起訴的實質要件是】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
法院管轄。二、
法院判決
離婚的依據是什么?男女一方向
法院提
起訴訟
離婚,有關部門會對夫妻雙方先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
離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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