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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辯護人文中武,重慶宸沛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龍朝斌,重慶宸沛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號牌為渝C 小型汽車從重慶市合川區大石鎮往合川城區方向行駛[www.hbhongyijixie.com]。同日21時30分許,當車輛行駛至國道212線1 +500米五尊新村路段時,因被告人李某某超車時忽視觀察,撞倒橫過公路的一名未 女性,造成未 女性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為逃避法律責任,駕車逃離了事故現場。經重慶市合川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未 人員無責任。后經法醫鑒定,死者系顱骨粉粹性骨折,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去至其二叔李某乙位于重慶市合川區北門中學附近的家中,李某某告知李某乙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實,李某乙告訴李某某在天亮以后陪同其向公安機關自首。交通事故發生的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乙家中接到公安民警 ,告訴公安民警其所在的具體位置。凌晨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乙的陪同下下樓來到與公安民警事先約定的合川區北門中學附近,向公安民警投案,隨后,公安民警將被告人李某某帶至合川區交巡警支隊接受調查。同時將被告人李某某帶至重慶市合川區急救中心抽取靜脈血液,經重慶市.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其案發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6.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www.hbhongyijixie.com]。
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代其向本院交來部分賠償款20萬元,用來支付被害人死者親屬的經濟損失。
【辯護要點】
1、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2、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積極向人民法院預交賠償款,并承諾不足部分繼續承擔賠償責任,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處以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法網]。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發后接到公安民警 通知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親屬代為向本院繳納部分賠償款,并承諾愿意承擔因本案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本院綜合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各量刑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還可對其宣告緩刑。
關于辯護人文中武、龍朝斌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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