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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于1991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不久就同居生活,1999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清河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前未經充分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因雙方性格不合而長期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7年7月因原告突發腦梗死等疾病,被告無視原告嚴重的病情,不將生命危急的原告送至醫院救治,出院后被告兒子不準原告進屋,怕原告死在清河街道,被告就在當天離婚醫院后不管不問原告,同年7月25日,原、被告經清河街道社區調解,被告還是不同離婚,原告由其子女接回贍養照顧,從2017年7月份開始分居生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18年12月原告遂向大竹縣人民法院起訴過離婚,從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一直分居到現在,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夫妻..名存實亡。
.判決
.判決準予原告李XX、被告王XX離婚。
律師點評
原被告的情形,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條第四種情形: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和《最高.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規定:2種情形和第7中情形.即“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且原告方堅持離婚,夫妻之間沒有和好的可能性,且難以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的情形,符合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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