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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系夫妻..,被告系夫妻..,原告之女毛XX與被告之子陳XX于2016年2月18日結婚,2017年5月18日,被告因經營需要急需用錢,找到原告二人希望幫忙通過原告的教師身份向銀行信用貸款轉借給自己,表明貸款10萬元下來后由被告二人自行向銀行支付本金和利息。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10萬元,每月利息按月支付,還款時間為2018年5月18日。后原告二人為了幫助二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縣新華支行貸款10萬元,并于當日將借款10萬元及郵政銀行卡交付于被告。后被告也通過其持有的郵政銀行卡按月將利息還款至該郵政銀行賬戶中至2018年4月份[中法網]。2018年5月,因郵政銀行的催款,原告才知曉被告未按時支付利息,原告聯系被告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推遲,萬般無奈之下,原告在被告承認承擔利息前提下借高利10萬向銀行歸還了借款本金10萬元及拖欠的利息725.86元。由于被告的不誠信,原告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多次催促被告歸還未果,為此,特向.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規定,本案借款在二被告的夫妻..存續期間產生,且被告奉XX在與原告的短信記錄中和 通話記錄中已明確其知曉該筆借款并承認該筆借款,因此該借款應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建議:
一、借款人不明的,如何確定當事人?
在借款糾紛中,因雙方當事人書寫借條的不規范,以致在訴訟中,借款人不明的情形很常見,例如:借款人姓名書寫為小名、昵稱、或者同音字、相似字、虛假的名字,甚至為真名卻沒有身份證號碼的,這些都不足以確定唯一的被告,畢竟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此當我們起訴到.,就會面臨被告主體資格不確定的問題,這時,我們可以這么做:
1、重新簽訂借條
與當事人協商過程中,可以重新寫借條,明確寫下對方的真實姓名以及身份證號碼, 要求借款人留下身份證復印件。
2、通過對方使用的 號碼、銀行賬號等查明身份信息
若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可以通過對方的 號碼、銀行賬號、 號等需要實名認證的信息去查詢對方的身份證號碼,具體還包括: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若借款人為企業的,可以在網上直接查詢對方的營業信息,打印并提交.。
3、聊天記錄
雙方可通過網絡聊天、發短信、通 等讓對方承認該借款,并做好錄音錄像的證據收集,及時截圖保留,以免證據過期丟失。
二、借期不明的,如何證明債權未過期?
在2017年10月1日起新的民法總則生效后,民事權利的訴訟保護時效為3年,即借款糾紛在到期后超過3年不主張的,對方可享有時效抗辯權,那你的債權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這時,我們可以怎樣證明債權未過期呢?
1、催收信息證明
在借款到期后,若我們有催收過的,以下這些證據都可以延長訴訟時效:向對方發送的催收短信、 錄音、 的聊天記錄、律師函等等。
2、借款人最后的還款時間證明
若對方主張借條已過期的,而你未曾催收過的,這時我們可以收集在到期的3年內,借款人是否有繼續還款、或者有承諾還款的書面證明,通過這些證明,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三、借款金額不一致的,如何證明出借金額
有時借款人借款的方式可能部分轉賬或部分現金,因此在出具借條時,可能只寫明部分金額;或者在本金中預先扣掉利息的,實際金額與借條金額不一致的情形,這時可以通過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
雙方在出具借條時,在現場的人員可以作為證人,要求提供證人證言。
2、轉賬記錄(取款記錄)
證明是否有實際出借的情況,可以通過轉賬記錄、提取現金時的銀行記錄證明。
3、錄音錄像
主動與對方當事人談話,讓對方承認所欠款的實際金額是多少。
四、沒約定利息的,如何證明利息的存在
根據法律規定,借條沒約定利息的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沒有約定利息,但是若在還款期間,債務人有支付利息的,你可以及時按以下方法做:
1、重新書寫借條,明確約定利息
雙方可以協商,以沒有約定利息等理由重新寫借條或者在還款時出具的收據中寫明具體利息。若對方不愿意或者已經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我們可以接著看下一步。
2、查詢收款明細,計算出具體的還款本金以及利息
通過查詢還款的具體金額,用雙方的實際行為來表示對利息的支付是同意的,以此向.請求對方除了需要支付本金外還需要支付逾期的利息[中法網]。
3、其他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等與民間借貸糾紛事項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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