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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短期服刑人員會見規定:
一、會見的前提條件。
(一)判決生效的罪犯。
(二)遵守在押人員行為規范,當月無嚴重違規行為。
(三)收到看守所的電話通知或書面通知。
二、取消會見的情形
(一)不遵守在押人員行為規范,當月有嚴重違規行為。
(二)罪犯重新犯罪或有余罪正在審查期間的。
(三)本人拒絕會見的。

三、會見具體規定
(一)準許會見的人員僅限于罪犯親屬及監護人,非以上人員,不予會見。
(二)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30分鐘,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批準[中法網]。
(三)會見應當在本所會見室進行,罪犯及其親屬、監護人應當遵守會見有關規定。會見時,民警應當在場[中法網]。對違反規定的,可以視情節中止會見、取消會見資格。
(四)會見室禁止拍照、攝像、錄音及其他違規行為;禁止在會見室吸煙、大聲喧嘩、亂扔果皮紙屑,禁止損壞看守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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