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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原告
結果:勝訴
我的價值:本案當事人在事發后,曾多次找被告及保險公司賠償,因保險公司認為不構成傷殘等級,拒絕賠償傷殘等級賠償金和后期治療費(交通事故賠償中最重要、金額最多的項目)。無奈之下,經人介紹委托了王永輝律師。本律師代理后,經認真研究傷情及醫院治療情況,向當事人提出了中肯建議和需補充的各項檢查資料。當事人按照王律師的要求,積極配合,最終得以評定傷殘等級。庭審中,保險公司對傷殘結論鑒定提出異議,雙方在.主持下抽簽確定的鑒定機構。最終,按王律師的指點補充、完善的資料再次經過了第三方鑒定機構的審核,.完全支持了我方訴訟請求。本案.支持的原告賠償金額大大超過了最初協商時保險公司愿意承擔的賠償金額。
張某某交通事故牙齒受傷,保險公司以不構成傷殘等級拒賠。王永輝律師代理后全力爭取到全部賠償金
張某某交通事故牙齒受傷,保險公司以不構成傷殘等級拒賠。王永輝律師代理后全力爭取到全部賠償金
金堂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川0121民初2389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輝,四川蜀都金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趙鎮成金大道666號27棟1樓5 8號。
負責人:向元光。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杰,四川舟楫律師事務所律師[中法網]。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輝,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6373.6元;2.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8日,趙某某駕駛輕型貨車與張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張某某受傷后住院,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趙某某未作答辯。
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原告的各項具體請求待質證后再發表意見,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8日17時40分,張某某騎電動自行車由金廣路沿金堂縣中河二橋往中心寺路方向行駛,當行至金堂縣中心寺路口左轉彎時,該車與趙某某駕駛的川A×××××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金堂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川A×××××輕型貨車屬趙某某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張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金堂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0天,支付醫療費9694.6元(其中趙某某墊付醫療費2000元)。張某某的出院診斷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鼻骨骨折、下頜牙槽骨骨折、雙肺挫傷、右手第4指骨末節指骨粗隆骨折、牙缺失等。出院醫囑為:全休1月、需一人護理,加強營養;牙損傷需擇期到口腔科行牙修復治療等。2017年5月31日,經四川鼎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的牙損傷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張某某支付鑒定費1450元。張某某的電動自行車維修費1200元。張某某在1994年因征地農轉非[中法網]。
2016年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2016年四川省建筑業平均工資44 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當事人的陳述、醫療費發票、出院病情證明、責任認定、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金堂縣人民政府趙鎮街道辦事處以及該街道辦泰吉街社區居民委員會、第六居民小組共同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因此對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趙某某承擔40百分之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張某某自行承擔。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張某某在1994年因土地征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生活來源于城鎮收入,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張某某主張誤工費按照四川省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并計算至評殘前一天,但未提供相應的收入情況,庭審中張某某自述其從事建筑行業,故本案中其誤工費按照建筑業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應按醫囑予以支持;張某某主張護理、營養有醫囑,應予以支持;張某某主張后續牙修復費用4000元,因未提交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產生后再行主張;保險公司主張扣除自費藥20百分之,根據張某某的傷情以及住院情況,本院酌定扣除自費藥15百分之。張某某的損失為:醫療費9694.6元(其中自費藥1454.19元、余下8240.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10=300元、營養費20×(10+30)=800元、殘疾賠償金28335×20年×0.1=56670元、誤工費44 ÷365×(10+30)=4838.47元、護理費80×(10+30)=3200元、交通費酌定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車輛維修費1200元、鑒定費1450元,共計80353.07元;保險公司共計賠償77448.88元。自費藥1454.19元、鑒定費1450元以及訴訟費用1105元,由趙某某承擔1603.68元;趙某某墊付了2000元。經過品迭,保險公司向趙某某支付2000 1603.68=396.32元,向張某某賠償77448.88 396.32=77052.56元。
綜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百四十四條、..百四十八條..、二、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77052.56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趙某某396.32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0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663元、被告趙某某負擔442元(已在上述費用中品迭支付給原告張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本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玉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員 鄧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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