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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和被告某體育公司簽訂了《階段性私人教練服務協議書》后,被告在5個月時間內,先后為原告提供了4位私人教練,葛某委托仇伶律師將某體育公司起訴到岳陽某.,請求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入會合同書》和《階段性私人教練服務協議書》;被告向原告退還入會費某元,私教課時費某元。
仇伶律師就本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見:
1、服務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且多數服務合同都具有人身性質,即必須由合同約定的提供服務的義務方親自履行合同,而不得擅自委托或轉交給他人履行。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階段性私人教練服務協議書》就屬于此類服務合同。被告在5個月時間內,先后為原告提供了4位私人教練,從客觀情況看,這樣短期、頻繁更換教練必然對原告簽訂協議欲達到的訓練效果有所減損。從法律角度看,雙方簽訂由教練鄒某提供訓練課程的協議,可以說是原告在對教練鄒某的專業程度、個人特質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的基礎上決定的。原告接受由其他教練提供的部分服務,并不必然意味著同意對原協議進行變更。
2、被告在履約過程中并沒有盡到為原告提供穩定、優質、專業的健身服務的義務,更變相別奪了原告作為一個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被告履約不當,原告作為消費者有權拒絕被告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服務。
3、原告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面臨被告某體育公司擅自更換教練時,在舉證上會陷入這樣一種窘境:若原告并未當即提出異議,而選擇參與當次訓練,則會被視為接受變更;若原告提出異議,并在被告停止擅自更換教練的行為前,拒絕接受其他教練提供的服務,則被告會在其服務期屆滿后提出原告自愿放棄了接受服務的權利。原告僅能通過與被告公司的管理人員進行協商來維權。而事實上,本案原告葛某在被告頻繁更換教練后一直積極與被告公司教練、各管理人員溝通,明確表示拒絕接受被告公司多次擅自更換告接教練的行為。故無論是從鼓勵誠信履約的角度來看,還是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對于原告不應苛以過高的舉證責任[www.hbhongyijixie.com]。反之,在被告已有明顯違約行為的情況下,被告某體育公司應當就其多次更換教練給出合理的解釋,并就其在每次更換教練前已盡到與原告溝通、協商的義務進行舉證。本案被告并未對其行為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就相關事實提供相應證明,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4、《入會合同書》.應當判決解除。《入會合同書》雖然屬于獨立于《階段性私人教練服務協議書》仍可履行的合同,但是結合原告“入會”的目的來看,其“入會”僅是因為被告將“入會”設定為聘請私人教練的前置條件,而非想要單獨使用被告提供的其它服務項目。故在解除《階段性私人教練服務協議書》的情況下,單獨保留《入會合同書》已無必要。
某.經過審理,采納了仇伶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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