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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代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本案的特別之處是存在兩份遺囑,在此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應當遵照哪份遺囑,這涉及到不同遺囑的效力問題。
案情:李某和周某夫妻育有子女五人,四女一子,兩人有房產一處,屬婚后共同財產。李某、周某夫婦于2004年在濰坊某公證處做了遺囑公證,遺囑寫明兩人共有房產將來由兒子李五全部繼承[www.hbhongyijixie.com]。后來周某于2005年又在濰坊另一公證處單獨做了另一份遺囑公證,遺囑寫明其與丈夫李某共有房產中的一半份額將來由三女兒李三繼承。之后李某、周某夫婦分別于2010年和2013年去世,李五以有2004年的公證遺囑為由,獨自占有涉案房產。
我作為三女兒李三的律師,為其代理本案,起訴要求分割房產,被告李五抗辯其手中有父母的公證遺囑,該房產應歸其一人所有,被告并不相信原告的手中也有遺囑,但在看到我方提供的另一份公證遺囑后相當驚訝,而且我方的遺囑在后,依法能取得一半的房產。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原、被告各占房產一半份額。
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存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方式,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如存在多份遺囑,以在后的遺囑為準,但如存在公證遺囑,一般以公證遺囑為準;如存在多份公證遺囑,以在后的公證遺囑為準。同時遺囑存在嚴格的格式要求,如有缺失,很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找專業律師起草。另外,立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否則遺囑也不符合形式要求。以上都是在立遺囑時需要注意的問題。[www.hbhongyi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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