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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廣東省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鄒平市.從深圳刑拘,帶回鄒平市看守所羈押。朱某某妻子聯系到樊律師,為其丈夫朱某某辯護。樊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去看守所會見朱某某,了解案情,經過會見,樊律師認為朱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沒有犯罪事實,遂向鄒平市.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未果。一個月后.提交.審查逮捕,按照法律規定,.審查逮捕只有七天的時間,樊律師抓住這個關鍵時機,及時向鄒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朱某某無罪的律師意見,2019年8月2日,鄒平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樊律師的辯護意見,當天晚上朱某某從鄒平市看守所釋放,樊律師將朱某某接出看守所,安排朱某某吃飯住宿。此案無罪辯護成功[www.hbhongyijixie.com]。
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意見(節選)
鄒平市人民法院:
山東梁鄒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家屬的委托,征得朱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一審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細地閱讀了相關的案卷材料,多次會見了犯罪嫌疑人,查找了相關的資料,現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望能引起重視并充分考慮:
一、指控朱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證據不足,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朱某某所出售的 卡是由上家直接發貨給網絡購買者,朱某某連具體 號碼都不了解[中法網]。上家是從合法渠道還是非法渠道獲得的 卡,朱某某也不知情。涉案 卡并不是朱某某所制作,再者涉案 卡至于是以誰的名義開設朱某某不知情, 卡背后所涉及的公民信息朱某某不知情。
2、 卡的購買者用來干什么朱某某并不知情,朱某某在出售 卡時也曾叮囑不能干違法的事情,在案相關 聊天記錄能夠證實[www.hbhongyijixie.com]。
3、涉案 卡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公民個人信息”范疇。
2017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4、本案達不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條件,不符合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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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欽律師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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