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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是年青人生活中經常玩的一種游戲,筆者也不例外,然而有人卻利用 群開設*場,通過讓他人搶紅包的方式進行牟利。筆者團隊就天臺縣人民法院所判利用 紅包開設*場案件判決書進行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基本數字統計
(一)判決書數量
打開中國裁判文書網,在高級檢索區依次鍵入關鍵詞“天臺縣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紅包”、“開設*場“,共找到11份判決書。時間跨度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經筆者團隊對判決書進行逐份分析,共整理出10份判決書符合關鍵詞要求,該10份判決書判決時間均為2016年。
(二)案件基本情況統計
1、被告人人數多[中法網]。11個案件共案被告人36人,其中主犯19人,從犯(代包手)17人。(見圖一)
(圖一:主從犯對比圖)
2、涉案金額大。抽頭5萬元以下5件,抽頭5萬元至10萬元3件,抽頭10萬元至20萬元1件,20萬元以上1件(見圖二)。被告人個人獲利804元至5萬元不等(見圖三)。
(圖二:抽頭數額對比圖)
(圖三:獲利數額對比圖)
3、被告人大部分被判處緩刑。被告人中1人有前科,1人有劣跡,1人是累犯,除這3人被判處實刑外,其它33人均被判處緩刑,緩刑1年至5年不等。(見圖四)。
(圖四:量刑對比圖)
二、利用 紅包開設*場案犯罪特點分析
通過以上案件并結合筆者參與的案件分析,我們發現該類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點:
(一)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有主犯,有代包手,參與人員眾多。
(二)犯罪手段隱避,發現、查處有一定難度
群比較隱避,如果沒有群友的邀請,很難進入該群。 群不對外,因此對偵查人員來講,查處此類犯罪有一定難度。
(三)被告人年輕化,法律意識淡薄
被告人多為80后、90后,這些人也是使用 的主力軍,對利用 搶紅包抽頭是否是一種犯罪行為存在模糊認識。
三、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相關條款
刑法第303條第二款【開設*場罪】
開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⑵*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⑶參*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⑷開設*場者給參*者提供*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博的;
⑹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⑵*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⑶參*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⑷開設*場者給參*者提供*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⑸招攬未成年人*博的;
⑹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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