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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抽逃出資要同時構成兩個要件,即1、驗資后轉出資本的行為;2、對公司權益造成損害。這兩個要件只要缺失一項即不構成抽逃出資。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A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股東分別為陳某和沈某某及麗華公司。2002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沈某某以現金方式解入A公司合計310萬元,解款憑證記載款項用途為“投資”[中法網]。該款進帳后連同陳某解入的2063萬元于當日或數日后分別轉出,其中轉入沈某某為控股股東的超偉公司355萬元、沈某某和陳某為股東的月新公司128萬元。
2002年12月10日,A公司股東會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原三名股東均增資。同年12月12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審定陳某應新增注冊資本人民幣2063萬元,沈某某應新增注冊資本人民幣310萬元,出資方式為債權轉為投資,A公司已將陳某和沈某某其他應付款帳面余額轉增轉至實收資本。
2014年8月4日,公司債權人車某某以A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沈某某對A公司出資不實為由,申請追加沈某某為被執行人。隨后,.執行局召開聽證會并裁定追加沈某某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人民幣310萬元范圍內對車某某承擔責任。沈慧芳不服裁定提出復議并另案起訴請求終止執行案件中其對車某某承擔責任的執行。
判決結果:本案一審、二審均支持了沈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雖然沈某某的投資款于進入A公司當日或數日后劃出,甚至劃入沈某某控股的另兩個公司,沈某某的行為表面上看貌似符合《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的情形之一(1、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將其出資轉出;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4、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但根據資金走向并結合A公司的財務帳冊的記載和審計報告的審驗,其中進入與A公司相關聯公司的資金均有相應的應付款記載,無證據證明該記載虛假的。沈某某的投資款用于支付A公司相關的應付款,客觀上減少了公司的負債,提高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僅從資金走向關聯公司的事實并不能得出抽逃出資的結論。因此認定沈某某抽逃增資注冊資本證據不足。
提示:債轉股能成為股東出資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律師建議,以債權轉為股權的,程序上首先必須合法,即依照法定程序召開股東會議,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出資前應對目標公司進行財務審計以確定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如債轉股后需以出資歸還公司債務的,必須保存好相關的資金往來憑證,以證明資金去向[www.hbhongyijixie.com]。只要資金的去向不對公司及公司的債權人造成損害,就不用擔心構成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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