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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故意毀壞財物罪
【案情介紹】
2018年6月28日10時35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著牌號為滬XXXXXX的出租車至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飛翱路機四加油站加油時,遇同樣進站加油的由被害人湯某駕駛的牌號為滬XXXXXX出租車,因排隊事宜雙方發生爭吵、謾罵。被告人趙某為泄憤,先后兩次駕駛自己的車輛故意撞擊被害人湯某所駕車輛的左側,造成湯某車輛左側前后車門不同程度受損[中法網]。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被毀損車輛直接物損價值人民幣7,495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趙某明知被害人報警等候處警民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系坦白。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方向】
首先,被告人趙某涉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已達人民幣7495元,數額較大,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其次,本案被告人趙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該罪名是《刑法》第275條的固定,屬于第五章侵犯財產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后,辯護人通過給雙方做工作,疏通了委托人趙某的置氣,也與被害人商討一個包含誤工費、維修費等在內的和解方案, 終以10000元的金額取得了被害人湯某的諒解,并將收據和諒解書在開庭前遞交.,核實自愿性和真實性。
另外,趙某明知被害人報警等候處警民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而不是公訴機關認定的坦白。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人趙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www.hbhongyijixie.com]。
終判決趙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關于未適用緩刑的解釋:自2018年6月28日至開庭時9月21日,被告人趙善已羈押近三個月。判處實刑,到期后即可立即釋放。但判處緩刑之后,緩刑考驗期內還要向住所地.匯報,且手續繁瑣,不利于生活、工作。經與法官協商,對被告人除以三個月拘役,未適用緩刑。
在判決前后與趙某及其家屬釋明上述原因,其本人及家屬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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