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王律師>>律師文集
孫某某與馬某某是多年的朋友,孫某某欠馬某某貨款167000元,后因生意糾紛,雙方產生糾葛,2002年2月的一天,馬某某帶領數個社會人員闖入孫某某家中,大吵大鬧,聲稱要求孫某某歸還欠款,并脅迫孫某某當場親筆寫下欠條一張,載明:結欠馬某某貨款167000元。孫某某妻子見狀撥打了110,馬某某等數人帶著欠條逃走[中法網]。
2004年1月,馬某某以該欠條為證據向常州市.起訴,要求孫某某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孫某某則辯稱,其于1996年早已歸還馬某某的貨款,要求.撤銷其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立欠條,并提供了當時的報警記錄和馮某當時所寫的證明為證,該證明明確載明:馬某某與孫某某之間無任何的經濟糾葛。
.審理后意見不一。
..種意見認為應該支持馬某某的訴請,判決孫某某履行還款的義務。他們認為孫某某已經是成年人了,應該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為要付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像孫某某所說的已還清欠款,則完全沒有必要再另行親筆制作欠條交付馬某某了。故孫某某應該承擔該欠條上的還款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支持孫某某,駁回馬某某的訴請,撤銷該欠條的效力。馬某某帶領數名社會人員到孫某某家中大吵大鬧威脅孫某某,索要貨款,其行為構成對孫某某的脅迫,使李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恐懼,在此情況下孫某某所作出的結欠貨款的意思表示,是違背其本人真實意思的。因此,依法應判決馬某某與孫某某之間關于貨款167000元的欠條無效。筆者同意該種意見。
常州律師說法: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來發(fā)生的禍害或者實施不法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嚇或者直接造成損害,迫使對方當事人與其訂立合同的行為。以這種行為所訂立的合同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常州律師認為,本案中,孫某某是因為受到馬某某的脅迫,才立下“欠條”。首先馬某某有脅迫孫某某的故意和行為。馬某某領著數名社會人員到孫某某家大吵大鬧,威脅孫某某。馬某某這樣做就是故意要使孫某某在心理上產生恐懼,從而按照他的要求作出違背自己內心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其次,孫某某由于受到馬某某上述行為的脅迫,內心產生恐懼,即意識到如果不滿足馬某某的要求,自己及其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將要受到馬某某的威脅。第三,孫某某正是因為有上述的心理恐懼,最后才迫不得已違背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而寫下“欠條”。因此,孫某某受脅迫所寫“欠條”的行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fā)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guī),請點此舉報。
⊙聯(lián)系王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fā)-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王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www.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