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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某想要自己創業,卻為籌集流動資金而傷腦筋,便找到劉某某一起想辦法。劉某某恰好了解此時王某有一筆錢不著急用,何不介紹其給老朋友以解燃眉之急。很快,在劉某某的牽線下,三個人在一家餐廳碰頭。觥籌交錯間,孫某某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上載明孫某某向王某借款70萬元,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約定借期一個月,如到期不還自愿承擔違約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
劉某某毫不猶豫地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捺印,王某也將隨身攜帶的70萬元現金交予孫某某。一個月過后,孫某某非但沒還錢,人也“失蹤”了,原告王某遂訴至無錫市粱溪區人民法院,要求劉某某歸還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償還欠款。
庭審中,被告劉某某對原告出示借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簽名是我本人的,指印也是我的。”
.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劉某某和原告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現被告劉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人孫某某已經歸還原告借款,故被告應按照借條上的約定歸還原告借款70萬元。
另外,借條上借款人孫某某承諾逾期不還,愿意承擔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規定,現原告主張按照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應予支持。
無錫 民事律師提醒,根據我國“擔保法”,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后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擔保人執行;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認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連帶責任保證,.即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所以廣大群眾在面臨民間借貸甚至任何合同..中的保證擔保時,應當謹慎行事。”
無錫律師說法:
一般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三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
1、在借款人落款處簽名的,認定為借款人,落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須要有相關的反證證明,否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該簽名同一行后面簽名、正下方簽名,可以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2、在借條上,離借款人簽名處距離較遠的空白處簽名的,一般認定為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但 標注見證人字樣,否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3、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落款處標注保證人字樣,否則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承擔保證責任。
無錫律師總結如下:一個小小的簽名..到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當謹慎對待[中法網]。無論是向他人借款,還是借款給他人,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簽名者應明確注明身份,切不可隨意給人出具借條,或者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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