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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女起訴某男離婚案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應準許離婚[www.hbhongyijixie.com]。
1、在婚姻基礎方面,原、被告夫妻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被迫草率結婚。
原告在雙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夠了解的情況下草率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姻基礎相當薄弱。因原告與被告結婚前有不幸的婚姻,且不怎么與社會上打交道,社會閱歷單純、社交范圍較窄,注定了原告在選擇對象、談婚論嫁上處于劣勢。相反的是被告年長原告12周歲,應該說社會閱歷豐富[www.hbhongyijixie.com]。原、被告雙方認識后因同居,致使原告懷孕,該情況有原、被告2016年3月31日登記結婚及婚生子出生日的事實,可以得知在原告已懷孕近幾個月(100多天)情況下,原、被告因原告懷孕被迫登記結婚。
2、在婚后感情及離婚原因方面。
由于原、被告婚后被告對懷孕的原告漠不關心,對原告不聞不問,被告始終在外干什么也從不告知原告,原被告始終未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在原告生產及坐月子期間,被告對原告及婚生子漠不關心,未付撫養費及其他生活必需費用,這些費用均是由原告承擔。剛剛分娩完身體虛弱的原告和正需要用心呵護的新生兒,不僅沒有得到被告應有的悉心照料,無奈下,原告只能攜孩子在娘家居住坐月子,被告對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顧,極端自私不負責任的態度和行為,使原告沒有感受到任何家庭的溫暖,原告對被告早已心灰意冷,對這段不幸的婚姻徹底絕望,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
3、在夫妻..現狀方面及有無和好可能方面[www.hbhongyijixie.com]。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現已分居近兩年之久,被告故意與原告及婚生子不共同生活。截止今天開庭之日,被告僅在婚生子出生當日、出生第40天看了兩次后至今,被告對原告及婚生子不聞不問。被告不接原告 且將原告 拉黑,原告對被告及婚生子采取的冷暴力行為,惡劣態度已經忍無可忍,雙方之間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在離婚問題上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強制維持夫妻..已沒有任何意義[中法網]。
被告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條規定的“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屬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 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中法網]。”。
基于上述事實,代理人認為,婚姻..應該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上,雙方基于信任和責任共同維護的,而原、被告間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并無和好可能,若再勉強維持著這段名不符實、名存實亡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及婚生子來說更是一種傷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中法網]。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據此,可判決原、被告離婚。
因此,為保障原告的離婚自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精神及第2條的規定,懇請法庭依法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www.hbhongyijixie.com]。
因男方不見女方和婚生子,且不拒收傳票.依法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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