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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一審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
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參加其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的訴訟活動[www.hbhongyijixie.com]。開庭前我會見了當事人,查閱了與案件有關的卷宗材料,并對相關法律和法學理論進行了分析,根據(jù)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具體情況。為履行法律賦予的辯護職責,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請予以采納。
一、案件定性方面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王某犯有妨害公務罪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指控不能成立,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王某無罪。
本案中某.及其他部門人員的這次所謂“公務活動”,是一次沒有合法執(zhí)法依據(jù)且程序違法的活動,因此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法定的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www.hbhongyijixie.com]。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部門所稱的公務活動依法不能成立。
一)、本次所謂的“公務活動”無合法的實體依據(jù);
1、據(jù)卷宗材料反映8月27日王某不是去上訪,任何公民晚上7點以后,去遛彎的行為均屬于其私權鄰域,沒有任何不當,此系公民自由活動的范疇,依法某.及其他政府部門人員均無權干涉,故此某.及其民警和政府人員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2、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該法第十條又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可以在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對該法處罰原則及加強綜合治理提出明確說要求即:以事實為依據(jù),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并特別強調(diào)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對各級人民政府在社會綜合治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即: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據(jù)此可見.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員“晚上7點多還限遛彎”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在時間、地點、和內(nèi)容上與“執(zhí)行公務”毫不相干。
3、王某妻子張某身懷6個多月的身孕,某.及鎮(zhèn)政府的工作人員,即使想批評教育也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與其溝通教育,堵在家門口“限制人身自由活動”的行為系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嚴重了還有犯“非法拘禁罪”的可能[www.hbhongyijixie.com]。其后與張某發(fā)生肢體沖突屬于嚴重的人身侵害及對孕婦人格尊嚴的蔑視。關鍵是張某21日白天出門的行為和.民警,晚上禁止其夫婦自由遛彎的行為之間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如果.有應當禁止公民遛彎的法律依據(jù),其行為尚可作為本次執(zhí)法的合法依據(jù),不然某.應當出示其本次執(zhí)法的合法依據(jù),可惜我 泱泱大國,五千年燦爛文明,又是在世界上最 的中國...領導下,我黨一貫堅持并提倡依法治國執(zhí)政理念,不可不能制定任何一條限制晚上公民自由遛彎的法律,如若何談人身自由,更何談 民族以人為本的美德呀,這就只能說明本次執(zhí)法人員所進行的活動,是一次違法的行為。
4、偵查機關的筆錄中有政府職員和公安人員稱自己在“穩(wěn)控”[中法網(wǎng)]。我查遍我國行政法也沒有找到“穩(wěn)控”這種行政行為系基于什么依據(jù),“穩(wěn)控”適用什么程序,適用什么法律?我只知道“法無禁止即可為”。百度一下發(fā)現(xiàn)“穩(wěn)控”好像其解釋多與電器有關,與“行政行為”并無絲毫關聯(lián)。
二)、本案的所謂的“公務活動”程序違法;
1、程序是實體的保障,程序大于實體是行政執(zhí)法的基本常識。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嚴格的法定的程序,必須依法進行和符合其形式要件,包括由合法主體進行立案,通知,調(diào)查,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送達決定等,未依法進行的行政決定不能成立。
2、如上所述,行政行為須依法依程序進行,且不說本案中禁止公民遛彎的行為是否合法,但.在沒有履行相關程序,沒有通知行政相對人,沒有告知相對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也沒有送達行政決定,更沒有依法著裝和出示工作證,就強行發(fā)生了指體沖突的行為,所以該“公務行為”因程序違法而不可能成立。
3、另外,在整個卷宗內(nèi)我們也沒有看到任何執(zhí)法人員的工作證件,雖然有人在其過程中表明自己是公務人員,但筆錄中沒有體現(xiàn)具體的人員,更沒有證據(jù)顯示在該過程中公務人員向相對人出示過工作證件。更沒有按照規(guī)定穿著制式服裝,依法即使著裝也不代表表明身份,不能替代出示工作證件,行政執(zhí)法系對具有行為而言,應當一事一行為,行政相對人以前與公務人員認識,不代表本次行政行為就不需要告知,而《行政處罰法》第34、37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節(jié)“調(diào)查”)全部法條,均明確規(guī)定了處罰必須出示證件,不出示證件的后果就是行政處罰行為違法,何況《行政處罰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規(guī)定可以用肢體對公民進行處罰[中法網(wǎng)]。
4、另據(jù)張某的筆錄和被告人的陳述均可知,所謂“公務人員”在其所稱的“穩(wěn)控”、“調(diào)查”過程中存在暴力執(zhí)法的情況,還有剛喝了酒的,明顯違法。暴力執(zhí)法就是嚴重違法行為,根據(jù)刑法172條規(guī)定對于暴力執(zhí)法的反抗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其次、鑒于上述分析,王某的行為在性質不具備“妨害公務罪”的主觀動機和客觀后果。
一)、違反《刑法》第三條之“罪刑法定原則”;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www.hbhongyijixie.com]。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zhí)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中法網(wǎng)]。這就是說,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jīng)著手執(zhí)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第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所謂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于他的合法職權范圍,并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超越其職務范圍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犯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視為妨害公務。從以上要件來看,妨礙公務罪要求所妨礙的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妨害了違法的或不合法的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據(jù)此結合上述分析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偵查、公訴機關漠視程序,公然違法;
1、應當回避不回避,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127號令)第三章回避的規(guī)定,本案某縣.既然認為王某涉嫌妨害公務,且有其下屬.人員受傷,在立案時就應當回避,依法應當送其他區(qū)級公安機關偵查才符合法律規(guī)范,對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回避的規(guī)定也非常明確。
2、調(diào)查取證以點帶面,據(jù)《刑事訴訟法》53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127號令)66條之規(guī)定,本案偵查機關主觀針對性明顯,不能還原事實的本來面貌,綜合全案證據(jù)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起碼通過偵查機關提供的視聽資料可知,當時圍觀的老百姓那么多,找上一、二個調(diào)查不難吧!為什么一個也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無從談起……
3、重要材料不附卷令人心寒,作為王某的辯護人,我在公安和起訴機關書面提交的法律意見書沒有附卷,更可悲的是就連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函及委托代理手續(xù)竟不隨卷移送,明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127號令)55條及《刑事訴訟法》170條之規(guī)定,案卷問題嚴重可見一斑。
三)、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王某可以構成妨害公務之犯罪;
1、偵查機關違反法律規(guī)定只針對.民警和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調(diào)查的證據(jù)應當依法排除。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jù)必須按法定程序收集,偵查機關提取的證據(jù),從證據(jù)三性的角度都不可被采信。
2、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得出.人員與張某發(fā)生指體沖突的過程,王某并不在現(xiàn)場,系有人 通知其趕快來的,不是王某主動參與其中的,也就是說王某的任何行為也不會妨害,公安任何人對一個倒地的孕婦采取任何行動。
3、上述情形均屬對定罪量刑有直接影響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依法其證明標準必須達到“查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同時還要有主觀犯罪的動機,王某主觀沒有阻止執(zhí)法的動機,客觀上沒有制止了執(zhí)法活動,故此其全部要件均未達到犯妨害公務罪的標準。
4、總之,公安機關并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王某具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的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犯罪構成。
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
本案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應當認定為無罪[www.hbhongyijixie.com]。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但書”規(guī)定, 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中法網(wǎng)]。趙某傷情從診斷證明上看的部位與其自身陳述部位有出入,也沒有病歷和照片佐證其真實性尚需待查。
三、法理與情理方面的辯護意見:
首次、本案中.民警的行為無合法依據(jù),晚上出警阻止上訪或稱“穩(wěn)控”沒有法律授權不是其合法的權限范圍,且程序明顯違法,不排除酒后暴力執(zhí)法的情形,王某的行為基于所述的各種具體情形,已經(jīng)不符合妨礙公務罪的客觀和客體要件,妨害公務罪名不能成立,辯護人的如上分析是針對當天王某行為性質的認定即罪與非罪而言的,辯護人的觀點也絕不意味著贊同其當時的做法。恰好相反,辯護人認為其在現(xiàn)場的言談舉止并無不當,但在事情發(fā)展中的處理上是有不當之處,有錯自不待言,但有錯不等于有罪,正如常言所說“一個巴掌拍不響”也就是說不是單方的原因所導致(雙方都很激動、張某的倒地是雙方情緒開始激化的結點)。
其次、如動輒論罪,當天圍觀群眾那么多,結果只能讓人民群眾遇到事情不敢,也不愿再去找政府更加對政府不信任,到時誰也不敢說自己就不會卷入“犯罪”的旋渦,這樣的結果損害的只會是我國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威信,破壞的是親如魚水的政民..,“有事找政府”也就只是會是一句動聽的口號,這樣將與我黨和政府“國依法執(zhí)政、執(zhí)政為民”的執(zhí)政理念背道而馳。群眾路線系我黨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以毛澤東等老一輩和幾代領導人為代表的中國...人在長期斗爭中形成了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我們不可能輕言丟棄。
再次、在證據(jù)不足或瑕疵證據(jù)下“判一個人的刑,治一個人的罪”只能使官、民矛盾進一步惡化。故此我黨和國家偉大的締造者毛主席為告誡后人,親為人民政府提一詞“為人民服務”其意深遠!大家都知道唐太宗和魏征的佳話,魏征原在太子建成手下干事,還曾經(jīng)勸說建成x害秦王。后秦王即位仍重用魏征,一次,唐太宗問魏征說:“歷史上的人君,為什么有的人明智,有的人昏庸?” 魏征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他還舉了歷史上堯、舜和秦二世、梁武帝、隋煬帝等例子,說:“治理天下的人君如果能夠采納下面的意見,那下情就能上達,他的親信要想蒙蔽也蒙蔽不了。直言敢諫的魏征病死后。唐太宗流著眼淚說: “人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 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 以人為鏡,可以知得失!”
第四、現(xiàn)任國家領導人...總..也殷勤的告誡過各級公務人員要“照照鏡子,洗洗澡”,黨的十九大把“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寫入黨章。其文中之意不言而喻!
綜上所述,基于本案的具體證據(jù)的現(xiàn)實情形,結合我國《刑法》、《行政法》,尤其是《刑事訴訟法》53條規(guī)定的“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綜合全案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的懷疑”,這是對刑事案件證據(jù)要求的 “不二法則”。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有錯無罪,相信神圣的法庭和莊嚴的法律會依法對其作出公證的、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判決。在此辯護人要對在場的審判人員及公訴人和參與過本案的任一司法及行政人員表現(xiàn)感謝,謝謝!這也將是法律挽回尊嚴的唯一途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律師 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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