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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害人因與嫌疑人有矛盾被嫌疑人打成輕傷,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抓捕嫌疑人。后經法醫鑒定嫌疑人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中法網]。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并釋放嫌疑人。問: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是否合法?
【我的觀點】我認為公安機關直接撤案不妥。理由如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被鑒定為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撤銷案件必須是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他條款不符合)。不負刑事責任與免予追究刑事責任顯然不能劃等號。不負刑事責任是本身就不構成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是已經構成犯罪因法律的特殊規定不予以追究。從程序上來說公安直接撤銷案件也剝奪了被害人通過刑事公訴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申請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人出庭、申請..證人對鑒定質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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