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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近期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楊某的二審辯護工作,一審.根據公安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決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案件回放:事故現場,路面是修建大橋高速公路時遺留的一條便道,該施工便道因施工方拆除了臨時便橋后形成了“斷頭路”,正因斷頭路的存在才致使被告人駕駛車輛駛出并翻入河中,造成車內乘坐人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該起事故責任經警方認定:以被告人駕駛車輛時因“疏于觀察”致使事故發生,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代理意見:筆者認為警方忽視了導致事故發生的下述重要因素,即對于一條長時間客觀存在(至少3、5年)并被一般人習慣通行的普通便道突然變成了“斷頭路”,且施工人在現場沒有采取任何警示提醒或防護措施,這種情形下常人是無法預見到“斷頭路”的,當然包括本案的上訴人。該案中對于正常行進中的機動車輛,如果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必須在一個冬季清晨且天色昏暗的環境下,預見到習慣通行的便道已然變成了“斷頭路”,這無疑是主觀歸責。因此,作為主要證據的事故認定書不具有科學性、合理性。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宣告被告人無罪。
該案最終二審.以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小結)上訴、申訴本就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權利,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后防線”,希望該案件的最終處理,能夠經得起法律的推敲、歷史的檢驗。
[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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