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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盜竊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
辯護人:周興芳律師
單 位: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
對林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減輕處罰量刑建議或不起訴之
法律意見書
長樂市人民法院:
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之女林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貴院承辦的涉嫌盜竊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辯護人。現我們就林某某的犯罪行為是否適用從輕并減輕處罰、緩刑的起訴建議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具有如下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從整個案件的偵查到審查起訴,從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明犯罪嫌疑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犯罪嫌疑人服從管理,能積極協助管理人員開展工作。
第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愿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據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其家屬所述,他們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第三、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而且盜竊案件的性質屬于非暴力性的犯罪。故,請求貴單位給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從輕、減輕處罰的起訴建議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符合不起訴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14條規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依法可不監禁的,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對已經深深悔恨、反復自責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適用緩刑或從輕并減輕處罰的起訴建議或適用不起訴,使他看到希望,看到前途,這樣更利于對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辯護人真誠地希望貴院能適用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有利的情節。
案件處理結果:
長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具體如下: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實施了《刑法》第264條規定的行為,但其到案后能如實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且案發后積極賠償失主的損失,得到失主的諒解。綜上所述,本案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第37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中法網]。根據《刑法訴訟法》第 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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