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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15日,某公司向郭某處支付96.4萬元現金購買銀行承兌匯票一張,出票人為某麗公司,收款人為某達公司,付款行為工商銀行沈陽某支行,票面金額為100萬元,票據流轉情況為沈陽某達公司背書轉讓給某和集團,某和集團背書轉讓給某順公司,某順公司后依次背書轉讓給永順集團、某久集團公司[www.hbhongyijixie.com]。
某久集團以空白背書形式將票據交付給某億物資公司用以支付貨款。
某億物資公司沒有補記自己為被背書人,將票據交付劉某曉進行“貼現”,劉某曉找到張某進行“貼現”,收到“貼現”款后,劉某曉沒有將“貼現”款交給某億物資公司,張某隨后又將該票據轉賣給郭某,最后郭某以96.4萬元的價格賣給市某公司,某公司購買匯票后將自己補記為被背書人,后因業務原因,將票據背書給其母公司恒加集團公司。
某億物資公司向劉某曉索要“貼現”款未果,后劉某曉下落不明,隨即以票據丟失為由向沈陽.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因恒加集團公司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程序終結[www.hbhongyijixie.com]。
后某億物資公司以返還票據為由向沈陽.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恒加集團公司返還票據。
意見分歧
吳丁亞律師法律建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是合法持票人并享有票據權利;二是某加集團公司是否享有票據權利。
..種意見認為,某公司與票據前手恒久集團公司不存在真實交易..,系從郭某處購買取得,因此不享有票據權利。恒加集團公司雖然取得票據的基礎..真實存在,但其明知前手系購買方式取得票據,因此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公司購買票據并支付了對價,屬于善意取得應當享有票據權利。恒加集團公司取得票據的基礎..真實存在,且票據背書連續,亦應當享有票據權利[www.hbhongyijixie.com]。
.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名律點評
吳丁亞律師法律建議:本案的重點是支付現金買受票據是否取得票據權利。類似某億物資公司所遇到的情況是很多申請公示催告當事人普遍存在的情形,而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基本對基于以下幾條產生,現在分別列明如下,以供校正[中法網]。
1、《票據法》第10條:“票據的……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
2、《支付結算辦法》第6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票據貼現活動的。”
首先,《票據法》第10條中所指的真實交易..中,并沒有禁止買賣票據行為,票據買賣中一方支付了對價,另一方交付了票據,雙方的交易..真實存在,不能將交易..狹隘的理解為僅限于貨品銷售、提供服務等行為。
其次,民間的票據買賣其本質上是一種票據中介行為,并不是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和“貼現”行為,因此并沒有違反前述管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倒賣票據的案件中,同樣認定“以非經營性的通過支付現金對價取得票據的行為目前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
吳丁亞律師法律建議:結合本案,某公司支付96.4萬元現金購買承兌匯票的行為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同時將自己補記為被背書人后,依據《票據法》第4條規定取得了票據權利。恒加集團公司的票據權利也因合法背書而取得。
對于某億物資公司即未在票據上簽章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同時也自主喪失對票據的持有,其已無法行使《票據法》第4條所規定的票據權利,僅能依據基礎..或失票事實,向劉某曉主張權利[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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