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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份,被告人阿某電話聯系受援人日某詢問是否有買小孩的人家,日某找到與其一同打工的王某,二人共同商定尋找買家,從中牟利。王某又找到其某村村民李某,因李某長子婚后多年無子,日某與李某商定孩子的價格為52000元,雙方進一步協(xié)商將孩子的價格漲到58000元,欲從中牟利6000元。最終協(xié)商在河北省某市進行交易。后來在交易過程中,被河北警方查獲。將該案移送山東省警方。
因該案被告人日某、阿某系少數民族,且生活條件較為落后,承辦人民法院指定援助中心為上述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www.hbhongyijixie.com]。當日,田樹森律師接受援助中心指派,為其被告人日某提供法律援助[中法網]。
接受指定后,田樹森律師及時的前往市看守所與其會見,以便掌握詳細的案情。經會見得知,因其在打工場所,與阿某取得聯系,為了貪圖利益,一時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其家中舍棄了嗷嗷待哺的孩子,還有其他的親屬,終日以淚洗面。
案件于2016年5月份進行公開審理,因為語言不通,.為其聘請了翻譯人員。經過長達5個小時的審理,案件進入到最后陳述階段,日某為自己的行為百般后悔,也深深的自責,表示原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田樹森律師發(fā)表辯護意見:通過庭審及公訴方出示的所有證據證明,該案的交易結果沒有順利完成,系案外人意志之外的因素沒有得逞,屬于未遂,系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另外,日某在上述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予從輕、減輕處罰。同時,日某還具有悔罪、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初犯,偶犯等酌定量刑的情節(jié),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最后,案件經合議,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辯護人提出的未遂觀點予以采納,決定減輕處罰,判決日某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該案的辯護意見,最終經人民法院采納,從而讓當事人得以減輕處罰,在法律的范圍之內 程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田樹森律師也借此說明,在最近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看到所謂搶孩子、偷孩子等惡性事件,田樹森律師提醒:不傳謠,不信謠,遇到不法行為及時報警,以便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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