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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S不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x人(原創)
景德鎮律師 沈英華
2014年底,死者W某的母親前來我所,述說S故意開車撞死了她兒子,但樂平市.卻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名提起公訴,被告人S某及家人拒絕對死者家屬作出任何賠償,要求聘請我代理刑事訴訟,為其討還公道。我接受委托不久,樂平.即電話通知我開庭審理,我向法官反映,認為該案是故意x人,不是交通肇事。主辦法官說有同感,但移送中級.,中級.沒接受。我即以剛接受委托需要時間準備為由,要求法官暫緩開庭,法官同意[中法網]。
過了幾天,我把寫好的辯護詞交給主辦法官,同時寄了一份給中級.刑一庭,認為本案是故意x人,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S某有故意x人犯罪動機。因為案發當天S某就是因X1某之邀前來找X2尋仇,準備了x具、甩棍等足于致人死亡的兇器,有致人于死地的傾向;案發時X1和X2正在撕打,所以S某才調轉車頭朝X2直撞過來,把X2身邊勸架的被害人W某撞死了。雖然犯罪對象發生錯誤,但不能改變S某故意x人的定性。
其次,S某的行為本身可以證明其是故意開車撞人。同案犯T某供述可以證實:我下車后S某一個人開車往樂平方向走,但沒有一會兒就掉頭回來,直接朝人撞過去了;另一同案犯Y某供述:我后來聽T某講,S某看到X1被人打,開車故意過來撞人;S某自己也供述:掉頭時腳轟油門的勁很大,車子飛速往前開,一下子撞過去。雖然S某辯稱自己剎車踩到了底,車子都沒反映,但偵查機關委托江西豫章機動車性能司法鑒定所做了鑒定:涉案車輛的制動、轉向及排擋操作系統技術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證明S某沒有采取制動措施亦即沒有剎車,其故意x人的主觀意圖十分明顯。
第三,車子撞到被害人W某以后并未停下來,而是一直頂著W某的身體撞到墻上才停,導致W某的肝臟、膈肌、腎臟及腸系膜破裂出血,被告人S某明明知道被害人W某已經生命垂危,但其沒有采取任何救護措施,而是不顧W某的死活逃之夭夭,導致W某失血性休克死亡。顯而易見,被告人S某明知自己逃跑的行為可能導致W某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客觀上已經造成W某死亡,其犯罪行為同樣構成間接故意x人罪。
顯而易見,《起訴書》將被告人S某的罪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明顯與事實不符,是對犯罪的放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過了幾天,我詢問中級.刑一庭,得到答復:已告知樂平.按法定程序辦。又過了一段時間,樂平.主辦法官告知:審判委員會已討論,決定移送中級.。
中級.受理后,認真審核了相關案卷材料,并到犯罪現場做了大量調查,認為S某的行為有故意x人的傾向,為慎重起見,決定請示上級.。上級.認為S某的行為構成故意x人罪。
本案已經在中級.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已變更為故意x人罪,我發表代理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S某故意x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S某至今未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認罪悔罪態度不好,建議.對被告人S某從重處罰。
至此,S某的家屬一改拒絕賠償的態度,請求中級.主持調解民事賠償部分。如果調解成功,按照慣例,我們受害人一方將對被告人S某表示諒解,并極有可能退出訴訟。即便如此,對被告人S某的量刑幅度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之間,因為S某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相比過失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死者W某應當可以安息了。
景德鎮律師 沈英華
景德鎮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政協景德鎮..員會常委(9-12屆)
民革景德鎮..會副主委(11-12屆)
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13707981937;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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