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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尋釁滋事罪 肖律師成功辯護為故意傷害獲緩刑
公訴機關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樊某甲。2015年2月21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審[www.hbhongyijixie.com]。
辯護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以蔡檢刑訴(2015)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指派檢察員孔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樊某甲及其辯護人肖小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樊某甲及其家人因漁池承包糾紛一事,與蔡甸區索河鎮石港村黨支部..樊某乙素有矛盾。2015年2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樊某甲及其家人樊某丙、樊某丁等人回石港村掃墓后,路過樊某乙家門口時,樊某乙之子樊某戊質問樊某丁打砸自家門窗一事,雙方為此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人樊某甲見狀拿出1把釘錘,將樊某乙的1輛黑色長城牌越野車的車窗玻璃砸碎,隨后又持釘錘對樊某乙的頭部進行擊打,致使樊某乙當場受傷倒地,后被告人樊某甲等人駕車逃離現場。
經鑒定,樊某乙所受主要損傷為顱骨凹陷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www.hbhongyijixie.com]。樊某乙車輛損失價值為人民幣4105元。
案發后,被告人樊某甲親屬賠償樊某乙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0元。
公訴機關同時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樊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款 第(一)、(三)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樊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且承認自己所犯罪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樊某甲在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目的,其是在弟弟與母親被對方打傷后,情緒失控打了被害人;被告人樊某甲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沒有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應定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樊某甲歸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被害人樊某乙主動挑起事端,打傷被告人樊某甲的親屬,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被告人樊某甲已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樊某甲是偶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法網]。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某甲及其家人因漁池承包一事,與被害人樊某乙家素有積怨。2015年2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樊某甲及其家人樊某丙、樊某丁等人回武漢市蔡甸區索河鎮石港村掃墓后,路過樊某乙家門前時,樊某乙之子樊某戊質問樊某丁為何打砸其門窗。為此,雙方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人樊某甲見狀從其桑塔納轎車的儲物盒里拿出1把釘錘,將樊某乙的1輛黑色長城牌越野車的車窗玻璃砸碎。隨后,被告人樊某甲又持釘錘擊打樊某乙的頭部,致樊某乙當場受傷倒地,被告人樊某甲等人駕車逃離現場。
經鑒定,樊某乙的主要損傷為顱骨凹陷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樊某乙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4105元。
案發后,被告人樊某甲的親屬支付被害人樊某乙賠償款人民幣100000元。被害人樊某乙對被告人樊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樊某甲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樊某乙的陳述,物證釘錘1把、被砸黑色長城牌越野車1輛的照片,證人樊某戊、吳某某、樊某己、萬某某、樊某更、樊某辛等的證言,武漢市蔡甸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蔡公法損鑒字(2015)第03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武漢市蔡甸區物價局成本監審價格認定分局出具的蔡價認字(2015)51號關于損壞小型客車的價值鑒定意見書,刑事諒解書,以及被告人樊某甲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供的湖北省醫療機構門診病歷、郭某某、樊某子的照片、證人樊某丑、朱某某、黃某某、樊某寅的證言,不能證實被害人樊某乙一方先打傷被告人樊某甲的親屬、被害人樊某乙有重大過錯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中法網]。
本院認為,被告人樊某甲家因漁池承包一事與被害人樊某乙家素有積怨,因被害人樊某乙之子樊某戊質問被告人樊某甲之弟樊某丁,引發被告人樊某甲的家庭成員與被害人樊某乙的家庭成員肢體沖突后,被告人樊某甲為在爭斗中取勝,遂持釘錘打傷被害人樊某乙,被告人樊某甲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的犯罪事實清楚,但定性不準,本院予以糾正。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樊某甲的行為應定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樊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且當庭承認自己的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樊某甲的親屬支付被害人樊某乙賠償款人民幣100000元,被害人樊某乙對被告人樊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樊某甲從輕處罰。本案因民間糾紛引發,可以對被告人樊某甲從輕處罰。被告人樊某甲持兇器傷人,且有故意毀壞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可以從重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樊某甲歸案后向辦案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被告人樊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害人樊某乙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樊某甲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判處非監禁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款 、第七十三第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樊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曉洪
人民陪審員余昌盛
人民陪審員姚春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員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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