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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肖律師從輕辯護主犯獲輕刑一年
案情簡介:2014年底至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伙同老鄉等幾十人在武漢東西湖區組織傳銷組織,涉案人數及金額巨大。后其家屬聘請武漢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肖小勇為主犯陳某某辯護。肖律師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與公安及.長期溝通,為一審開庭作了充分準備。開庭后,.完全采信了肖律師的辯護意見,主犯陳某某獲輕刑一年[中法網]。附本案辯護詞及一審判決書。
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陳雙全近親屬的委托,指派肖小勇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根據辯護人會見中聽取的被告人陳雙全對全案的介紹和自我辯解,并查閱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時依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及法庭調查的事實,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雙全的行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定性沒有異議。
其次,辯護人對影響被告人陳雙全量刑的事實和情節發表意見,認為其具有多項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
一、被告人陳雙全系初犯、偶犯、以前無不良社會記錄和任何被處罰的情形。
二、陳雙全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陳雙全能當庭認罪,其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基本一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過,如實坦白自己所知的事實。同時被告人陳雙全愿意交納一些罰金以顯示悔罪誠意。
三、陳雙全自身也是被引誘或欺騙、誤導才卷入到傳銷活動中,其本身及整個家庭也都是該案件的受害者,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對傳銷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產生錯誤認識,不是明知犯罪而為之。
四、陳雙全社會危害后果較輕,被告人陳雙全沒有限制從業人員的人身自由,也沒有脅迫行為,更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他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其發展的對象都是他的家人、親戚、朋友、鄰居,客觀上未對社會不特定公眾造成危害。
五、本案中起訴書指控的涉案金額定性值得商榷,下線人數的認定也缺乏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影響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定罪量刑的傳銷資金是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而非在傳銷活動中的流水資金數額總和。此外,關于下線人數的認定的唯一證據就是被害人陳述這一傳來證據,并不能明確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害人人數。
綜上,懇請人民法院充分考慮以上情況,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依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結合其的認罪態度等給予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陳雙全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充分考慮并予以采納。
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
律師:肖小勇
2016年1月28日
陳某甲、陳某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陳某甲,無業。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乙,無業[中法網]。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楓,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丙,于湖南省祁陽縣,無業。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看守所[中法網]。
被告人王某甲,無業。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看守所。
被告人柳某某,無業。2007年3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2年12月24日刑滿釋放。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看守所[中法網]。
被告人王某乙,無業。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看守所[www.hbhongyijixie.com]。
被告人李某甲,無業[中法網]。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無業。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武漢市東西湖區看守所[中法網]。
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以武東檢刑訴(20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代理檢察員馮君,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肖小勇,被告人陳某乙及其辯護人王楓,被告人陳某丙、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丙、王某甲、陳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以牟利為目的,先后在本市東西湖區加入名為“自愿連鎖經營”的非法傳銷組織,形成以被告人陳某甲為責任老總,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王某甲、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為管理人員的傳銷體系。該傳銷組織按照“五級三階制”的管理模式,根據參加者繳納費用的金額與發展人員的數量,將參加者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級別和三個晉升階段,不斷鼓動下級參與人員發展下線,誘騙他人參與其中。
被告人陳某甲作為老總,通過成立經理室對體系進行管理[www.hbhongyijixie.com]。被告人陳某乙為大總管,負責整個體系的事務管理;被告人陳某丙為申購總管,負責體系成員的申購、轉讓等事宜;被告人王某甲為家庭發展,負責對體系成員家庭..進行管理;被告人柳某某為自律總管,對體系成員紀律作風問題進行管理;被告人李某甲為自律配合,協助自律總管工作;被告人王某乙為能力素質,負責體系成員培訓;被告人李某乙為經管晨會,負責晨讀和晚讀。截止2015年6月,該傳銷組織在東西湖區鑫海花城、電力小區已發展成多個小體系,共計參與人員30余人。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陳某丙、陳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被抓獲歸案,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陳某甲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王某甲、陳某丙、陳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經理室人員名單、人員結構圖、產品訂購單、匯款憑證、申購承諾、學習匯報材料、請假材料、參與人員登記表、身份信息、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人王某丙、謝某、曾某、唐某、徐某甲、陳某丁、徐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陳某戊、吳某、盧某、陳某己、柳某、鐘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陳某甲、王某甲、陳某丙、陳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王某甲、陳某丙、陳某乙、柳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組織、領導以投資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罪名準確。被告人柳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八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兩名辯護人分別提出的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第二十五條 ..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五條 ..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五、被告人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六、被告人王某乙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七、被告人李某甲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柏蓮
人民陪審員陳榮富
人民陪審員肖煥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員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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