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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5日3時許,大嶺.民警巡邏至工業大道與雙嶺路交匯發現犯罪嫌疑人李xx,遂口頭傳李xx到所接受訊問,李xx對搶劫的事實供認不諱。據其交代:李xx采用捂嘴、按倒等暴力手段,劫取鄭xx的白色蘋果6手機一部,價值4000元,案發后贓物被追回退換受害人。
【承辦經過】
2015年8月10日,山東臨沂刑事辯護律師朱景慧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李某某因涉嫌搶劫罪罪被臨沂市.蘭山分局刑事拘留。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接受委托后,臨沂刑事辯護律師朱景慧律師認真分析案情,積極尋求案件的突破口。經過縝密的分析,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有偏差。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自己的辯護意見。
2015年8月11日,即接受委托的第二天,臨沂刑事辯護律師朱景慧律師找當地公安機關積極溝通,為犯罪嫌疑人爭取 的利益。經過與辦案人員的積極溝通和付出的努力, 讓公安機關盡早訴至人民法院。8月22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蘭山區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蘭山區人民法院向.提起公訴,臨沂刑事辯護律師朱景慧律師及時積極的與主辦檢察官協調,提出辯護人意見[www.hbhongyijixie.com]。國檢察官采納了本辯護人的意見,向.提出了對被告人提出了建議從輕處罰的建議(這個建議檢察官一般不會提出的)。
法庭審理中臨沂刑事辯護律師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辯護提綱,具體內容不在贅述)
一、被告人到案后積極坦白,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積極主動退贓并愿意賠償受害人,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三、被告人是初犯,沒有前科,案發前表現一直良好,可改造性強。
四、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識到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并決心積極悔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十。
綜合以上事實和理由,辯護人認為,鑒于被告人的真誠的悔罪表現、積極退贓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情況,特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本著教育的目的,從輕、減輕處罰,以觀后效,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承辦結果】
2015年9月28日,蘭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宣判,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千元。刑法第263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建議】
經過本律師的積極努力,被告人李xx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五千元[中法網]。由于本案按照搶劫罪的法定最低刑判罰,李xx及其家人均服判,不再上訴,并由衷感激本律師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臨沂刑事辯護律師朱景慧律師提醒:積極加強家庭教育,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莫要為了一時的貪圖小利觸犯了法律,更對家人朋友帶來不可彌補的傷害。
【案件總結】
接受委托后,積極分析案情,經分析本案構成搶劫罪的可能性比較大,應委托人及被告人的要求,加快案件進展速度。經過臨沂刑事辯護律師朱景慧律師及本所同事的積極努力,本案從刑事拘留到最終判決時間跨度不到兩個月(刑事拘留日期為2015年8月6日,判決書下達時間為2015年9月28如),為被告人及其家人減少了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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