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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嫌疑人祝某因涉嫌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經公安機關抓獲,隨即采取刑事羈押措施。在羈押期間,嫌疑人祝某家屬聯系到本律師,希望本律師為其擔任刑事辯護人。
本律師在詢問了祝某家屬基本情況后,接受該家屬的委托,先期會見了嫌疑人祝某。嫌疑人祝某對于犯罪基本事實予以供述。對于犯罪事實,在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后,本律師詳細查閱和復印了案卷材料,對于案卷的刑事程序和實體指控事實進行逐一比對。
本律師結合案件的事實和程序向檢察機關提出較為詳實的法律意見,特別建議嫌疑人祝某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家庭情況特殊等法律意見,檢察機關采納本律師的法律意見,對于祝某一案的相關事實經過審查之后,決定對祝某采取不予起訴,并下達不予起訴決定。祝某對于本律師的辯護工作十分滿意,并表示會認真思考自己所犯罪行,表示不會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
案件總結: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是違反我國刑法的經濟犯罪,其行為特點是出于快速致富的洗腦思想,欺騙自己和他人,非法獲取他人財產。經犯罪團伙洗腦后,嫌疑人基本沒有主觀意識,有時是被動參與,有時是積極主動參與,檢察機關和.應當結合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事實,綜合案件情況,對嫌疑人采取幫教結合的審理思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嚴厲懲治主犯。[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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