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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王XX,女,漢族,出生于1980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大竹縣竹陽鎮沙橋路XX號XX幢7樓14號,身份證號碼5130211980011XX,聯系電話:158818XXX
因蔣XX訴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貴院于2013年12月11日下發(2014)大竹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異議人所有的一輛川SQ7XX號小車予以查封,現異議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異議[www.hbhongyijixie.com]。
異議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2014)大竹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并解除對異議人所有的川SQ7XX號小車的財產保全。
事實和理由:
2012年4月29日,異議人之前夫李XX(即裁定書中的被告)給異議人出具了一張字據,字據內容為“李XX將川SQ75XX號日產牌轎車作價15000元,轉讓給王XX,此款作為王XX母子離婚補償款,此車無需過戶,所有權歸王XX,此協議于2012年4月29日生效”,異議人當時已接收了,后由于異議人沒有駕照不會開車,就暫時租借給異議人前夫李XX使用,但該車的所有權仍然歸異議人所有。
2013年6月1日被告李XX借的原告貳拾貳萬元人民幣,后陸續還了部分,還欠下拾叁萬元。此債務是在被告李XX給異議人王XX達成協議后欠下的債務,應由被告李XX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償還[www.hbhongyijixie.com]。因此,大竹縣.不應當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財產,即不應當查封異議所有的川SQ7558號小車。
綜上,為了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利,特請求貴院撤銷(2014)大竹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解除對異議人的川SQ75XX號小車的查封。
此致
大竹縣人民法院
異議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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