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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C公司與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簽訂購銷鋼材合同,約定由C公司供給F公司1105噸鋼材,每月供給F公司價值150萬元的貨物,要求F公司在一月內結清貨款150萬元[www.hbhongyijixie.com]。F公司給付原告3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1份作為質押。
C公司于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2月21日兩次通過A銀行進行大額支付系統查詢,A銀行向B銀行查詢,B銀行給出的查詢結果為該匯票無止掛凍,情況屬實,真假自辯。此后,C公司向F公司發送價值150余萬元的鋼材。
此后,F公司拒不支付貨款,C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到A銀行將F公司的質押匯票予以匯兌,A銀行向B銀行郵寄了匯票,被告知:收到你行托收的承兌匯票一張,此張票已被確認為假票,沒收此票,移交公安機關處理。C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認為A、B兩銀行在兩次查詢時未識別該匯票為假票,導致C公司貨款無法追回,現要求兩銀行承擔賠償貨款損失責任。
.審理及判決:
.審理后認為,A銀行作為委托查詢行,在查詢過程中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無過錯。而B銀行作為匯票承兌行,已對此匯票做出“真假自辯”的結論,即B銀行已盡到提醒義務。故A、B兩銀行在業務辦理中并無不當之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作為查詢行,A銀行對查詢內容的真實性是否負有法律責任呢?本案中,A銀行作為原告的開戶銀行,接受原告的委托代其向匯票的承兌行進行查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原告。“該匯票無止掛凍,情況屬實,真假自辯”這一查詢內容由匯票承兌銀行做出,與A銀行無關[www.hbhongyijixie.com]。
那么,A銀行作為代理查詢行,其業務辦理過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呢?
首先,根據《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查詢查復、傳真查詢、利用“中國票據”網查詢及實地查詢等方式,A行采用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查詢查復完全符合相關規定。
其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規定:“查詢行對本行接收或發出的支付業務有疑問,以及受理客戶的查詢事項,需要對業務要素進行查詢的,應按查詢查復規定的格式、標準經收(發)報中心向查復行發送查詢信息,并打印查詢書。”《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相應的查詢程序,并規定要求輸入的查詢事項。A銀行兩次查詢所發出查詢書以及處理程序均符合上述規定要求。
此外,B銀行向原告告知的查詢結果中已明確載明“真偽自辯”,也就是B銀行從未向原告出具過該匯票是真實的查詢結果。因此,B銀行的查詢結果與原告的損失之間沒有因果..[中法網]。且原告兩次查詢對“真偽自辯”的查詢結果均予接受,并未提出“銀行應明確答復票據真假”的異議,現要求銀行承擔“未識別假票”的法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案例啟示
本案雖最終銀行勝訴,但還應看到銀行在匯票的查詢中存在的問題:一是對銀行匯票查詢業務各方的權利義務缺乏法律層面的具體規定。目前,一些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層次較低,這直接導致查詢業務各方法律責任不清,易形成糾紛;二是銀行查詢內容的一些表述規定或慣例,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如“情況屬實”的表述就可進一步細化,明確查詢可以查明的情形,說明無法查明的情形[中法網]。表述過于簡單,也易形成糾紛。基于上述問題,銀行在業務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本案勝訴的關鍵就在于銀行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了有關查詢業務制度規定,制度執行中任何環節的不到位都可能形成法律風險。
完善有關制度規定。銀行應進一步細化有關操作規程,可參照銀行制作制式合同的成功經驗,對如查詢通知單等內容做出制式規定,通過細化完善有關操作減少該類業務的法律風險[www.hbhongyijixie.com]。
做好對客戶的解釋說明工作[中法網]。一些客戶對銀行業務并不熟悉,只是基于自身需求單方面希望能達到某個目標或效果。這就需要銀行工作人員不僅要做到照章合規辦理業務,還要在辦理中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及時讓客戶了解業務辦理的有關情況,在保障客戶知情權的同時,也為日后處理糾紛留下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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